世界環境日前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4日公布,今年1-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類案件152件,審結99件,結案率65.13%。在加大打擊懲處環境污染犯罪的同時,通過司法裁判修復生態環境已成為我省環境司法的新常態。但法院也表示,雖然“史上最嚴環保法”為司法機關提供了治污利器,但目前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不少難題,直接削弱了“司法鐵拳”的治污力度。

  6名貪瀆環保官被究刑責

  省高院環境資源庭庭長劉建功介紹,近幾年我省環境類案件有較大幅度增長,尤其是制裁打擊涉生態環境犯罪行為范圍不斷擴大。比如資源類刑事案件范圍不再局限于過去的非法狩獵、非法捕撈、盜伐林木等犯罪,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等犯罪不斷出現。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劉鳳落、劉兵非法采礦案中,被告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承包荒山地非法開采玄武巖礦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238萬余元,一審均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在環境類刑事案件中,還出現了非法收購加工醫療廢棄物等新的污染環境罪。比如蔣以奎在沭陽縣胡集鎮華光村家中,雇人對其非法收購的輸液瓶、藥瓶、玻璃安瓿、一次性注射器等醫療廢物進行分揀、加工,僅現場扣押的醫療廢物就有4.02噸,這些危險廢物含有的微生物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廢棄物的成百上千倍,一旦被加工成吸管、水杯、飲料瓶等食品器皿或兒童玩具等,其中殘存的細菌、重金屬等將對人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蔣以奎最終被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一些淪為污染者“幫兇”的環境監管者,也成為司法重點打擊的對象。今年前5個月,全省共有6人因涉環境職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3人。原句容市環境檢查大隊大隊長許玉潔利用職務便利,在環評項目審批、環境監察執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相關企業人員所送的財物合計價值26.4萬元,被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財產7萬元。

  “恢復原狀”成環境司法新常態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的第二個審理環境責任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其中明確規定,法院應當根據被侵權人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記者了解到,我省各級法院此前率先積極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恢復原狀”這一司法模式已成為我省環境資源類案件審判的新常態。昨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揚中市的郭某偷排電鍍加工廢水造成12多噸土壤被污染,在被依法追究刑責之后,法院經審理確認了郭某的民事侵權責任--承擔12噸土壤無害化處置的費用近4.3萬元。宿遷等地法院在非法捕撈刑事案件中,將環境損害和修復程度作為量刑的參考因素,促使被告自愿向漁業管理部門繳納一定的生態修復資金,由漁業管理部門組織向相關水體補放魚苗。

  連云港經營石英加工廠的王某購買工業廢鹽酸清洗石英石,將酸洗過程中產生的100余噸含酸廢水通過滲坑排放至贛榆區龍北干渠,導致龍北干渠及與其相連的蘆溝河受到嚴重污染。在王某無力全額賠償修復環境費用時,法院判決王某在2年內提供總計960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以彌補其環境損害賠償金的不足部分。

  多方協力形成環保鐵拳

  “史上最嚴環保法”實施已過半年,是否帶來了環境司法保護的春天?在昨日南京市中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該院環境資源庭庭長李兵坦言,當下環境司法仍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難題。

  比如針對環境資源案件的復雜性,雖然有以水、空氣、土地、森林、草原等環境要素為標準和以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環境污染物為標準的各種專門環境立法,但司法實踐中卻難有“用武之地”。以南京為例,目前南京受理的環境案件基本只有水污染、噪聲污染、油煙污染等幾種類型,案件類型比較單一,主要局限在環境“私權益”范圍內,“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大量的環境糾紛尚未進入司法領域,環境司法的大門并未完全打開。”

  此外,李兵還認為,在監督環保機關依法履職過程中,法院大多支持環保機關的處罰結果,但很少督促環保機關、污染者從根本上解決污染的根源問題。同時,環保職責依法分布在海港務、漁政、交通、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多部門,具體工作機制的運行及相互對接,還需假以時日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建立起有效銜接機制,才能形成強有力的環境保護司法鐵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