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法院直接送達法律文書面臨的困惑及對策
作者:吳軍良 發布時間:2009-08-24 瀏覽次數:1119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把相關法律文書送給案件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8??84條的規定,具體的送達方法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六種方法。在所有的送達方式中,直接送達是最直接有效也是適用最多的送達方式,其對于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開展功不可沒。近年來,隨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的激增以及社會人員流動量的增大,直接送達面臨著許多問題并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結合法院工作實際,直接送達在現實中面臨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找不到被送達人的問題日益顯現。由于社會人口的流動性逐漸增大,人口的跨區域流動日益頻繁,案件當事人難找的現象逐漸凸顯。在訴訟工作中許多案件當事人(常常是被告)難以尋找,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居無定所,有的外出逃避債務或訴訟。
二是被送達人不愿簽字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受傳統思想以及文化水平的影響和限制,很多當事人在法院工作人員送達法律文書時覺得打官司是不光彩的行為,由此不愿簽字或以不識字等理由拖延、敷衍簽字,進而影響送達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是被送達人拒絕簽字的行為還一定程度存在。雖然普法教育已經進行多年,但人民群眾的法治水平仍有待提高。很多當事人對于送達的法律功能和作用還不理解,很多被送達人在接到被送達法律文書后,以為簽字就意味著敗訴,往往拒絕簽字,有的甚至情緒激動,不予配合送達工作。
四是少數被送達人存在藐視法律的行為。受社會整體法治環境的影響,少數當事人在接到法院的送達文書后存在藐視法院和法律的言語、行為,有的被送達人甚至有辱罵、毆打送達人的行為。
針對人民法院直接送達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為保證送達工作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針對法院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是充分發揮案件當事人協助送達的作用。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的住址、聯系方式、工作單位、交際范圍等往往比較了解,在找不到被送達人的情況下積極尋求案件當事人的幫助對于送達工作的順利開展往往具有重要幫助。
二是積極發揮其他送達方式的作用。在簡易程序中,電話送達、口頭送達等也具有送達效果,因而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適用這些送達方式也可以達到送達的效果。此外,借助基層力量如人民調解員、司法調解網絡等都可以達到送達的目的。
三是耐心做好法律解釋工作和當事人思想工作。針對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不了解法律等實際情況,對其認真細致做好解釋工作和思想工作可以有效化解其對抗情緒,促使其積極參與訴訟。
四是適當適用強制措施,建立法律威懾機制。對于經宣傳、說服、教育等仍不配合送達工作的少數當事人,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增強法律的威懾力,保證法院和法律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