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無據≠機械禁止“測謊入證”待規范
作者:轉載《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2009-08-24 瀏覽次數:2235
于法無據≠機械禁止“測謊入證”待規范
據記者了解,目前三大訴訟法的確沒有支持“測謊入證”的法律依據,有關測謊結論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也存在很大爭議,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測謊”已經從原來僅僅是公安機關用于偵破案件的重要輔助手段,發展為越來越多地運用于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實踐中。
據透露,在徐州市,自2004年第一起案件運用了“測謊”鑒定來評判案件后,從2005年起到2009年8月,先后共有78起案件進入了測謊鑒定程序。
“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2004年6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的上訴案件。原告王旭文拿著一張被告苗麗簽名的15萬元借據復印件到法院起訴。王旭文稱,之前雙方發生糾紛,警方介入后,在詢問中,苗麗當場將借據撕成了四五片,后原告自己不慎將借據原件丟失。一審法院以苗麗無充足證據和理由否認其借款的事實為由,判決苗麗敗訴。
“在上訴中,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但原告將原件丟失的表述,也存在著很多疑點。”主審該案的徐州市中院民二庭審判員袁曉非回憶說,在苗麗的請求下,法院征得王旭文的同意后,委托了四川金盾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對兩人進行了“測謊”。
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單獨空間里,測試專業人員首先進行了被測試人行為能力是否正常的測試,后又結合案情對兩人分別進行了測試。先前信誓旦旦的王旭文因為分數為“-13”沒有獲得通過,王旭文隨即表現出了明顯的“心神不寧”。袁曉非回憶說,回到徐州后,王旭文再也沒有露面,法院判決他敗訴后,他也沒有提起上訴和申訴。
“當時是第一個吃了‘螃蟹’,因為民訴法并沒有可以認定測謊結論為‘證據’的法律規定。”袁曉非說,但把測謊結論引入審判實踐,的確可以給法官的“心證”給予明確的“信號”,乃至作為重要的參考。
測謊揭穿虛假訴訟面紗
記者了解到,測謊運用于司法活動,特別是刑事案件偵破,其實已有近百年的歷史,其最重要的科學依據來自于心理學。因為人在說謊時,會不由自主地產生心理壓力,這些壓力又會引起諸如心跳加快、血壓升高、手掌出汗、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見異常等主觀意志無法控制的生理現象。測謊儀就是記錄這幾種數據,并以此為依據判斷被測對象是否說謊。目前,在刑事偵查領域,測謊技術的成熟運用,已得到了普遍的認可。
但是,不了解測謊技術發展現狀的人,很自然就會聯想到諸如“鑒定技術是否科學”、“被測謊者存在閱歷、社會經驗、環境影響等差別”等等問題,同時也會對測謊結論的科學性存在著“懷疑”。
對此,徐州市中院民二庭庭長劉慎輝認為,“并不是要將測謊結論作為刑事判決的依據,而是作為一種有效的偵破手段,為最大限度的‘還原真相’提供重要的參考。”
據劉慎輝介紹,面對目前越來越多的“虛假訴訟”,“測謊”發揮了重要作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民商事審判領域引入“測謊”,有很多正面意義。
案件到了法院,總有對立的意見,而一些證據要么存在著證明力“乏力”而“含糊不清”的情況,或者因“勢均力敵”而一時“難辨真假”,即使法官通過“察言觀色”而多少有了一些“心證”,但判決時卻同樣面臨著法律適用問題。民二庭審判長杜演文認為,在審判實務中,只要堅持啟動測謊鑒定程序“從嚴把關”的審批環節,在雙方當事人均“自愿接受”的前提下,可以最大限度地加強法官“究竟誰是撒謊者”的“心證”。
在很多案件中,測謊結論甚至成了成功調解案件,讓當事人息訴息訪的“利器”。杜演文給記者講述了他辦理的一個案件。
原告魏哲學手持一張厲思雨打給他的欠下了3.68噸鑄鐵的欠條到法院起訴。在審理中,厲思雨辯解說兩人是合伙關系,因為其他人共同欠了兩人的貨款,后將鑄鐵堆放在他的院子中用于抵債,欠條則是作為會計的魏哲學用來記賬的方式。
杜演文說,如果按照欠條判決厲思雨敗訴,法律上或許沒有問題,但卻無法達到息訴服判的效果。
在不久進行的測謊中,魏哲學順利通過測試,而厲思雨則在測謊中心理壓力反應異常,而且有較強的反測謊行為。在得知對他十分不利的測謊結論后,原來“聲色俱厲”的厲思雨很快表示愿意和原告調解。杜演文說,該案從一審到二審持續了近兩年,但卻在測謊鑒定后一個多月達成了調解協議,從中可以看出,測謊技術在民事案件中確實可以起到“辨別真偽”的作用。
三大訴訟法均無明確法律依據
記者了解到,對于測謊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這個問題,在目前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中,的確都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據形式有7種,分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關于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中也明確:測謊鑒定結論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結論不同,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可以使用其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測謊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主要認可了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和聲像資料鑒定,但不包括心理測試。
“在民事審判領域,目前從最高院到省高院,都沒有一個司法解釋或證據規則涉及到‘測謊入證’的問題。但是,從1999年到2009年已有10年,測謊技術在發展,鑒定人員職業素質也在提高,而且全國很多法院在實踐中已經有不少使用測謊輔助審判的成功案例。”徐州市中院立案庭副庭長單云娟則認為,將測謊作為法官裁量的“輔助手段”,并不違背最高檢1999年批復的精神。
但單云娟同時說,要注意防止在民商事審判中出現測謊泛濫化的傾向。
“測謊儀可以比作是醫生用來診斷病癥的‘CT掃描透視技術’。如果不慎重使用,勢必會讓法官形成‘通過其他證據的認定較難,而測謊則很容易’的依賴心理,久而久之,則演化成其他證據證明手段的‘蒼白無力’。”劉慎輝認為,除了對目前的測謊鑒定機構進行“從嚴規范”,嚴把“行業準入關”之外,較為穩妥的方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規定,對測謊運用于民商事審判實踐進行較為詳細地引導和規范。
據悉,徐州市中院為此于近期進行了調研,其中,“非經當事人申請,法院不得啟動測謊程序”、“法院及時對測謊進行審查”以及“測謊結論可以加強或者削弱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但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等,已經取得了較為一致的認識。
劉慎輝也認為,測謊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惟一證據,但可以作為與待證事實存在間接聯系的證據,在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形成一個比較一致的證明體系時,可以發揮其積極作用。(丁國鋒)
2009、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