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級法院發布環境資源司法審判情況
作者:張羽馨 發布時間:2015-06-08 瀏覽次數:2059
為了進一步提升全民環境意識,昨日,省高級法院就今年來環境資源司法審判總體情況以及典型案例向社會發布。目前,全省已有省高級法院、南京、徐州等6家中院和2家基層法院成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為環境資源審判“三合一”機制提供了組織保障和機構載體。
據省高級法院環境資源庭庭長劉建功介紹,今年1至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類案件152件,審結99件,結案率65.13%。其中民事案件43件、刑事案件73件、行政案件36件。全省環境刑事案件走私固體廢物等重大案件數量明顯上升,制裁打擊涉生態環境犯罪行為范圍領域逐步擴大,對各類涉環境職務犯罪行為的制裁力度不斷加大。
在環境民事案件審理中,全省法院注重依據不同案情,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科學判斷因果關系,依法平等保護各方民事權益。在環境行政案件審理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一方面,積極支持、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另一方面,不僅關注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而且更加關注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充分履行環境保護職能,對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依法予以變更或撤銷,對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行為確認違法。
劉建功說,全省法院在環境案件審理判決中,堅持以保護環境為目標,突出公益性和恢復性司法理念,堅持環境污染修復與預防并重的指導思想,不斷創新案件判決方式,取得了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省高級法院在審理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6公司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中,在確認被告6公司承擔1.6億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判決可以依照被告申請和提供的有效擔保,對其中的40%予以緩交,并可以在一年內以技術改造費用予以抵扣,既合理衡平了環境保護與企業生存發展的利益沖突,切實保護非公企業生產發展,又引導、促進了企業技術升級改造,消除、化解了潛在的環境污染風險。宿遷等地法院在非法捕撈刑事案件中,將環境損害和修復程度作為量刑的參考因素,促使被告自愿向漁業管理部門繳納一定的生態修復資金,由漁業管理部門組織向相關水體補放魚苗。
省高級法院與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積極協調,推動建立全省環保公益基金。全省各級法院強化與檢察機關及公安、環保、海關、國土、住建、水利等相關行政機關的配合與協調。建立健全環境資源審判外部協調機制,逐步引導和推動相關行政機關建立規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模式。加強與環保行政機關的信息交流與信息反饋,搭建行政執法與司法良性互動平臺,不斷提升環境執法與司法水平。全省各級法院不斷細化相關聯動機制,強化法院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環境執法聯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為維護生態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