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位農民工交通事故死亡獲賠230余萬元引關注

無錫“同命亦同價”判例釋放出什么信號

 

  在同一場車禍中遇難,賠償金額卻相差幾倍???“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一直倍受社會質疑。

  但在江蘇省無錫市,這種現象有了根本性的轉變。

  7234名農民工的家屬領到了共計230余萬元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每人從54萬至60萬元不等。

  而如果按4位死者戶口所在的農村的人均收入標準判決,每人僅能獲賠7萬元,兩者之間相差近7倍。

  正由于此,此案的判決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有評論人士甚至認為,這是法院通過“同命亦同價”的法律適用,給出的“生命同樣寶貴,司法要給予同等保護”的回答。

 

  遇難農民工陷維權困境

 

  來自安徽省霍邱縣的農民黃慶華和妻子周如平在上海“闖蕩”了10多年,直至2008113,悲劇從天而降。

  這一天,周如平和兒子搭乘同在上海打工多年的老鄉張德奎的轎車回安徽老家。

  當天,大雪紛飛。晚上10時左右,當車開到無錫錫澄運河大橋橋頭時,前方一輛面包車和一輛轎車相撞,張德奎發現險情時已來不及剎車,車頭撞上了前車,車尾又被后面一輛也剎不住車的大客車撞上。事故中,張德奎車上共5人,4個大人全部死亡,黃慶華的兒子受傷。據面包車司機稱,其面包車是被一輛“藍色貨車”撞后偏離車道才與后面轎車相撞的。而事發后,這輛“藍色貨車”已經逃逸。

  此后,交警部門多次調查確認事故責任,但由于“藍色貨車”逃逸,無法獲取事故的原始資料和證據,最終警方根據相關條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按此情況,如果根據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以及4個受害人屬于農村戶口的事實,每個受害人家屬即使按對方全責索賠,賠償總額也不過20萬元左右。

  代理案件的律師秦建銘說,此類涉及農民工的案件,受害人大多經濟比較困難,案件也比較復雜。這也是維權中比較突出的問題。

  200842,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予以立案受理。此后,該案進行了兩次公開審理。

  庭審中,被告共同辯稱,既然交警部門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說明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負有交通事故的責任,所以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周如平和張道平兩人生前雖在上海市區工作生活,但證據存在瑕疵,另外兩位安徽農民在上海農村生活,不應按上海城鎮標準賠償,而應按農村標準賠償。

  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

 

  “三年實踐”探索解困之舉

 

  暫且按下這起案件不說。

  早在3年前,無錫市錫山區法院就接手了“同命同價還是不同價”的棘手案例。屈指數來,截至目前,該院已經審理了15起此類案件,其中被侵權的當事人大多是家境困難的農民。

  20071018日晚上830左右,安徽農民羅運月駕駛貨車在滬寧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時,撞到前方因故障停在客車道內的朱正好駕駛的登記車主為一家車隊的貨車。最終,羅運月和車上的費本忠死亡,兩車嚴重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朱正好與羅運月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費本忠不負事故責任。

  車禍中,羅運月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標準是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還是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這一問題成了案件的爭議焦點。

  經過審理,錫山區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判令保險公司等賠償羅運月的相關費用。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羅運月與費本忠死亡,費本忠系城鎮居民,而羅運月雖系農村居民,但其從事交通運輸,兩人系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受傷害的既有農村居民又有城鎮居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200810月,在無錫中院的一份《關于死亡賠償金問題的調研報告》中,錫山區法院依法適用“同命亦同價”審理的該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被作為“典型案例”列舉。

  此報告認為,如果在一個案件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被害人,按照現在農村與城鎮的兩個標準情形,則應確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統一適用最高的賠償標準。

 

  保護生命權有了樣板

 

  依然回到報道開頭所說的案例。

  在3年實踐探索的基礎上,這起導致4位農民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毫無懸念地適用了“同命亦同價”的標準。法院一審判決,4名農民工獲賠各種費用共計230余萬元。

  對此,多年辦理此類案件的錫山區法院民一庭庭長任笑均認為,由于我國目前城鄉之間、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僵化的、機械的賠償標準,不但有違平等的法律原則,也會給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帶來難度和困惑。

  對于究竟是適用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這一問題,錫山區法院院長金瑋琳的看法是,只有用客觀標準來衡量是適用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才能有效地解決農民群體維權困境,從而取得大多數人的理解和支持。

  “不論出身如何,生命同樣都是寶貴的,司法要給予同等保護,這是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無錫市中級法院院長褚紅軍了解該案后認為,這一舉措順應了我國立法和司法的發展趨勢。

 

    記者手記

 

  將視線范圍擴大到全國可以發現,“同命亦同價”的確已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記者了解到,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同命不同價”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多次調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較,并與專家學者進行了探討。多位全國人大代表也建議,應該盡快結束“同命不同價”的人身損害賠償情況。

更令人振奮的消息是,一個月前,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專題講座上,作為主講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就社會關注的“同命不同價”現象,首次作出了明確回應。他強調,“傾向于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因為王勝明的權威身份,有分析人士預言,“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也許很快會成為歷史,法律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必將進一步彰顯生命的尊嚴。(丁國鋒陳其生 丁柯佳)

 

200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