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齡童受傷未獲賠償 原是訴訟時效惹的禍
作者:趙文清 龔甬鈺 發布時間:2009-05-20 瀏覽次數:735
本網無錫訊:近日,江蘇省無錫濱湖區法院審結一起小學生在校受傷起訴學校要求賠償的糾紛,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
1991年,十歲的小瑩在學校上體育課跳木箱時,從木箱上跌倒受傷,到醫院治療后恢復得也不理想。之后小瑩的父母多次到市信訪部門反映小瑩受傷的情況,要求追究有關責任及解決賠償問題。在信訪部門的協調下,1993年各方達成處理意見并履行完畢。現小瑩以當時無法做醫療事故及傷殘鑒定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近9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瑩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1993年達成處理意見時起算,而小瑩至現在才起訴要求賠償,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小瑩也不存在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據此判決駁回小瑩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不行使達一定期間就失去訴訟保護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本案中小瑩在1993年就應該知道自己的傷勢,現在再起訴,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制度的本質正是通過對權利人權利的行使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從而實現社會經濟穩健、均衡發展這一法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