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我自己的店面房想收回來,居然還要付錢給承租人,這合理合法嗎?”最近,江陰璜土鎮(zhèn)的先生為收回房屋的事情感到十分郁悶,在束手無策的情況下,他只能向法院尋求幫助。

先生在鎮(zhèn)上擁有一間門面房,從2002年起,他就將該店面租了出去。幾年之內,店面輾轉換了好幾任承租者,去年年初,先生的店面轉給了女士經營。在民間,店面轉讓存在一個“潛規(guī)則”,后任承租者都要向前任上交一筆店面轉讓費,女士也不例外。今年3月,女士的租賃期限已滿,先生準備收回來自己開店,可是當先生找到女士準備收回店面房時,卻得到了這樣的答案:“這個店面是我出了4萬元轉讓費承租的,現(xiàn)在你要收回,必須補給我這4萬元。”;女士手里拿著與前任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以及轉讓費收條振振有詞。

;高先生自然不樂意出這個錢,雙方協(xié)商不成,最終不歡而散。不得已,今年4月,高先生一紙訴狀將蔣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蔣女士限期搬出。由于店面轉讓費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蔣女士向高先生索要4萬元轉讓費顯然不合法,但是高先生在簽訂協(xié)議時,就首任承租者是否擁有轉租權沒有作出約定,這才導致轉讓費這一“潛規(guī)則”得以蔓延,因此高先生本身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在法院的協(xié)調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高先生返還蔣女士的門面押金6000元,并自愿補償蔣女士4000元錢。

案件雖然是以調解結案,但是卻暴露出了目前門面轉讓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轉讓費儼然成了不成文的 “潛規(guī)則”,由于轉讓費不是規(guī)定費用,因此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要規(guī)避這一“潛規(guī)則”帶來的后遺癥,房東應該與首任承租者就是否擁有店面的轉租權進行約定,如果首任承租者沒有轉租權,那么承租人無權轉讓,轉讓費也將被扼殺在搖籃中,即便首任承租者私自轉讓也不會影響房東收回房屋;如果房東允許房屋被轉讓,那么一旦中間出現(xiàn)了所謂的轉讓費,房東也應承擔相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