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宿遷訊:身為勞資股長,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職工養(yǎng)老保險金。日前,泗洪縣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朱某系泗洪縣供銷合作總社勞資股股長。20027月至20063月間,被告人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五次共挪用本單位收取的基層供銷社職工養(yǎng)老保險金計18萬元,供自已和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所挪用資金直至200612月才歸還。200810月,檢察機關根據(jù)群眾舉報,在對其進行詢問時,被告人朱某主動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并退出了其挪用公款用于經(jīng)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被告人朱某在案發(fā)前已歸還所挪用的公款,且在案發(fā)后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并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以宣告緩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