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近日,南京白下法院對一名大學生不服母校不予授予學士學位決定、第三次提起的行政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并依法向省教育廳發出司法建議。

原告胡某因在專業課考試中作弊,受到被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留校察看處分。畢業后,被告以原告在校曾受過處分為由決定不授予其學士學位。原告不服,于20071月向白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撤銷不予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經審理,白下法院認為被告作出不予授予學士學位決定沒有法律依據,依法判決被告對原告的學士學位資格重新進行審核。判決生效后,被告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對原告學士學位資格重新審核時,仍然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作出不予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原告不服,于同年7月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白下法院再次判決被告重新評定。20084月,被告仍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第三次作出不予授予學士學位決定。為此,原告第三次向白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白下法院第三次判令被告對原告學士學位資格重新進行審核。

雖經白下法院兩次判決,但被告仍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兩次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已違反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但囿于我國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的行政訴訟制度,白下法院只能依法判決被告對原告學士學位資格重新審核,而不能徑行判決被告授予或不授予原告學士學位。鑒于白下法院第三次判決已生效,為避免因被告再次出現類似行為導致的訴累,白下法院依法向其主管部門省教育廳發出司法建議,希望省教育廳予以重視并進行協調,敦促原、被告雙方合法合理解決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