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經過審委會研究一致通過,睢寧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一起故意傷害案的第二被告余某某、第三被告人余某分別作出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緩刑二年和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一年的判決。

該案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起因是被害人工廠噪音問題引起兩家摩擦。法院受理該案后組織公安機關旁聽,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定性,在移送檢察機關后重新定性以故意傷害移送法院。法院在審理該案后認為公訴機關定性是準確的。第一被告雖有自首情節和檢舉揭發一筆30萬金額的盜竊的一般立功情節,但鑒于第一被告系主犯,只是從輕處罰。而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同時考慮到第三被告系在校學生,是未成年人,且成績很好,需要參加高考,從教育和感化使其重新走上社會的角度,該院提請審委會對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依法適用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