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分析訴訟中“跑婚”現象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溧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3-06 瀏覽次數:1238
近年來,溧水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因一方下落不明而適用公告、缺席審判等特殊程序的“跑婚”案件數量不斷攀升,2006年為32件,2007年為44件,2008年63件,平均年增長率為40.34%;其中08年受理的“跑婚”案件占全年受理離婚案件的11.8%。下落不明的起因大多為外出打工或負氣出走,下落不明一方通常在其他地區另行與他人結婚或同居,這種行為不僅沖擊著現行婚姻制度的穩定性和社會倫理道德,也對子女成長教育產生了不良的影響。
訴訟中“跑婚”現象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是跑婚主體以年輕人為主。當事人中上世紀七十年代、八十年代出生的年輕人占80%以上,其余為上世紀六十年代出生的當事人。
二是當事人多為農民或城鎮無業人員?;橐鲆环交螂p方以外出打工或經商為生,無固定職業,流動性較大。
三是夫妻雙方共同生活較短。共同生活時間與婚姻雙方的年齡成正比,六十年代出生的當事人平均共同生活時間為10年,七十年代出生的當事人平均共同生活時間為5年,八十年代出生的當事人平均共同生活時間為0.7年。
四是云貴等地女性值得關注。08年,下落不明一方為云南、貴州等偏遠地區女性的案件為13起,占“跑婚”案件的20%。云貴地區的女性與溧水當地男性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尤其短暫,均不超過1年,最短為結婚后3天即下落不明。
五是此類離婚訴訟中一般沒有財產糾紛。第一種情況,由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短,沒有共同財產;第二種情況,由于夫妻分居兩地,以打工為生,財產各自保管;第三種情況,離婚之訴中起訴方回避了財產分割問題。
經分析,訴訟中“跑婚”現象發生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婚姻基礎因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固。許多夫妻認識幾個月就草率結婚了,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固。這種現象多發生在70后、80后的年輕人中間,感情“來得快,去得也快”,當感情不在時,用“人間蒸發”的“瀟灑”方式對待婚姻關系。
第二,婚姻周期因素。社會學家研究表明:婚姻的周期一般為七年。對于一些共同生活過幾年并育有子女的夫妻,由于婚后缺乏溝通交流,在處理問題時不能寬容忍讓,導致感情疏遠,隔閡增加;當遭遇“七年之癢”時不能平穩過渡,便采取“一走了之”的過激形式。
第三,經濟原因。溧水經濟相對落后,不少農村家庭生活還不是很富裕,不少人為了解決生計問題或者為了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選擇了外出打工或經商,夫妻不得不兩地分居。久而久之,夫妻感情漸漸淡漠,當外出一方下落不明后,婚姻關系即面臨著解體。
第四,文化原因。來自云南、貴州等偏遠地區的女性與溧水本地男性結婚后,其大多來自少數民族,婚姻家庭觀念與漢族存在較大分歧。她們對待婚姻的方式既“開放”又“消極”。所謂“開放”,是指她們用“試婚”的方式結婚,結婚是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希望能找到令自己滿意的婚姻。所謂“消極”,是當她們面臨婚姻問題時,不是試圖溝通解決,而是“一走了之”,去進行新一輪的“嘗試”。
針對以上特點和原因,該院提出相關對策建議如下: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并加大“重婚”的打擊力度。加強重婚罪的法制宣傳和教育,采用多種形式、不同案例以增強警示作用。在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同時,又要充分保障人權;在追究“重婚”的民事責任時,著重保護受害方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二是大力開展家庭美德的宣傳教育。家庭美德作為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方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強有力的道德保障。應當改變現有的對中小學生的愛情觀、兩性觀采取的回避、模糊的教育方式,采取適當開放的、積極正面的討論,才有利于正確的愛情觀、兩性觀的確立;同時,充分發揮電視、報刊雜志等各種媒體的作用,加大力度宣傳家庭美德,幫助人們,尤其是年輕人建立忠貞不渝的愛情觀、幸福和諧的婚姻家庭觀。
三是嚴格制度管理。我國目前的婚姻登記制度已經簡化,當事人需要提供的身份證明只有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而身份證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假身份證泛濫,從而導致了一個人換個身份再次“結婚”的發生。
四是開展農村婚姻咨詢。由于相對地封閉落后,文化知識的欠缺,當農村夫妻的婚姻出現問題時,他們可選擇的解決方式可能更少,他們比城市夫妻更需要幫助和指導。建議在農村和城市流動人口中間開展免費的婚姻咨詢與輔導,教會陷入危機的夫妻如何自救、學會去“經營婚姻”,避免婚姻中的“小恙”變成“大疾”,為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發揮必要的作用。
五是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村委會、婦聯、共青團、村民調解委員會和工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解決“跑婚”問題上發揮更大的作用,應該密切關注一些可能產生問題的家庭,做到及時發現問題,積極協調處理,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級和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