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最近,江蘇省宿城區法院近期審結一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200110月,原告劉某因“全身皮膚粘膜瘀點、瘀斑”到被告某醫院就診,被告經多次檢查,確診為惡性淋巴瘤伴自身免疫性血小板減少。后被告即按照上述診斷為原告制定治療方案。直至20064月,原告數十次在被告處住院治療,支付巨額醫療費用。200610月原告經北京協和醫院診斷為系統性紅斑狼瘡。原告在該院住院治療20余天后出院,病情得到明顯控制。因原告認為被告對其診療過程錯在過錯,導致其受到損失,與被告協商不成,因而成訟。

該案在訴訟過程中,經省、市兩級醫學會鑒定,該病例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近1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