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生效法律裁判文書的執行是確保法院審判工作效果的試金石,而執行難使本來就薄弱的司法權威被進一步削弱,在司法實踐中,執行中的暴力抗法現象嚴重阻礙了執行活動的順利開展,響水法院認真調研,力圖進一步剖析執行中的暴利抗法原因,探索相關對策。

一、 執行中的暴利抗法原因分析

1、“人權”與“債權”的矛盾

“執行中暴利抗法的典型形式表現為:被執行人也找到了,但是當法院執行人員前往執行時,被執行人以所謂“要錢沒有,要命一條”進行威脅,或者指使婦女兒童阻礙執行活動,刁難執行人員。另外,一些執行將使被執行人陷入絕境,而法院執行卻不能避免,為此,被執行人的情緒往往失控,奮起反阻礙執行人員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執行就會因被執行人的暴利抗法而陷入僵局。

2、地方保護主義

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是緊密聯系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是造成執行中的暴利抗法的重要原因,而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又與經濟制度有著直接的聯系,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應當說,我國某些經濟制度是造成地方保護主義的深層原因,而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也是造成執行中的暴利抗法重要原因。

很多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為了部門、地方利益,不但不配合法院執行,反而采取種種措施,設置重重障礙,指使被執行人暴利阻礙執行順利進行。客觀地講,這種現象由于體制等種種原因是存在的,目前的被執行者多是各種企業,與所在地政府或所屬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的就是當地政府開辦的,所以執行的時候,有關方面常不予協助,有的甚至出面阻撓。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打著維護穩定的幌子對本地企業實行“掛牌保護”。有的領導以言代法、破壞執行,橫加干涉、濫施權威,使得被執行人暴利抗法,無所顧忌,使得執行工作根本無法開展。

3、法律救濟措施的缺失

這也是導致執行中的暴利抗法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我國長期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關于暴力抗拒執行相關法律規定不科學、不完備行為,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被追究責任的可能性還較低,對暴力抗拒執行行為的懲罰程度還不夠嚴厲,遠沒有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

4、執行法官隊伍素質參差不齊

應當說,執行法官素質等自身存在的問題也是導致被執行人暴力抗拒執行的一個原因。有的法院執行法官力量不足,部分法官個人素質不高,無法適應執行工作和法官職業化的新形勢,個別執行人員消極執行、違法執行,極個別法官利用執行權謀取私利,枉法執行,甚至出現了按難易程度、標的額大小等按件要價價事情,例如廣東省高院執行的“中誠廣場弊案”,極大地削弱了司法權威。

二、對策分析

近幾年來,法院開始重視執行工作,健全了執行機構,強化了執行措施,加大了執行力度。但是,執行難依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觀。那么原因究竟何在?我們不妨反思一下“執行難”的關鍵問題,全面、科學地認識“執行難”,從而找到解決的辦法。

1、完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筆者認為加強立法的關鍵在于加強立法的可操作性。第一,進行執行立法。現行民事訴訟法盡管增加了執行編,但全編僅有30幾個條文,且過于原則而可操作性不強,無法解決當前執行工作中紛繁復雜的實際問題。相關司法解釋仍有大量問題未能涵蓋,而且這些司法解釋過于零散,效力不能與法律相比。因此,建議單獨對執行進行立法,才能在根本上提升執行的重要性,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利的指導。第二,加大暴力抗法,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行為的懲罰力度。雖然《刑法》中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礙公務罪,而實踐中執行不堅決、除了少數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以外,暴力抗拒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被判刑的極少。因此,必須加大打擊力度,對暴力抗法一定要堅決用刑罰的手段嚴肅處理。第三,加大執行工作的法制宣傳,規范執行程序,推行執行風險告知制度,增強當事人的訴訟風險意識,耐心做好教育宣傳工作,最大限度減少強制執行,努力提高執行和解率。

2、構建委托執行、提級執行制度

由于案件的復雜性,針對一些跨地區的執行案件,法院執行的效果并不好,難以掌控被執行人的具體情況,而且由于地域的差別,語言文化的差別,在司法實踐中,執行人員由于不了解被執行人當地民風習俗等,在執行過程中,容易激怒被執行人,增加了被執行人暴利抗拒執行的潛在可能性。另外,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法院執行的難度大,壓力重,被執行人暴力抗拒執行的情況多。因此,對于地區跨度較大的執行案件,實行委托執行、提級執行和指令執行等措施,有效地克服了地域差距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使執行順利進行。

3、提高執行法官隊伍素質建設

執行法官任何一次粗暴執行的影響,顯然要一起惡性殺人案件的社會影響,因為,執行人員直接面對的是社會公眾,代表司法正義的守護者,如果沒有來自法律本身的強大力量阻止這樣的粗暴,不但敗壞人民法院的形象,損壞司法的權威,而且我國的法制建設也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為此,努力建立一支業務素質高、思想政治作風強的執行隊伍,并裝備必要的執行手段,不為為當事人打“法律白條”,才能解決被執行人暴利抗拒執行等棘手的問題。(1)抓隊伍建設重在紀律,對個人素質不高,無法適應執行工作和法官專業化要求的,及時調整,對消極執行、違法執行,違法利用執行權謀取私利嚴肅查處;(2)制定執行工作規范,建立執行法官廉政檔案,實行執行回訪積分制度,對三次以上違紀執行人員在考核,提干方面不予考慮,對嚴重違反執行紀律的執行人員給予警告等處分;(3)建立執行案件人民監督機制,定期開展執行案件人民滿意度測評,擴大監督渠道,鼓勵群眾參與檢舉揭發執行人員違法、違紀情況,以人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執行法官的標準,將大大減少執行中的違紀情況,規范執行隊伍建設,為依法執行提供有利的保障。

另外,我們應該把執行中的暴利抗法現象放在社會的大背景下去考量,不僅僅是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改進執行工作,社會各部門也應當進一步培育法律意識,樹立以法律解決紛爭的思想,而不是訴諸于暴利。只有認識到上述問題、觀念,并予以改變,暴力抗拒執行問題才可能根本扭轉,反之,必將阻礙我國執行工作的健康發展,侵蝕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