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10月28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大寶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審理查明,2006年10月,馬大寶從師范學校畢業后到民辦學校任教,一年后辭職到銀行從事信用卡銷售工作,2007年10月因業績不佳再次辭職,馬大寶對包括父母及女友在內的他人均隱瞞此事,并將到外地求職說成參加升職前培訓。2008年4月24日馬大寶帶女友回農村老家裝潢住房,對外稱自己在銀行任職并享受高薪,父母親友都認為馬大寶有出息并寄予厚望。2008年6月30日晚,馬大寶因工作無著、住房裝潢勞作苦累、經濟拮據等自感生活艱難、前途渺茫,無法向社會交待產生自殺念頭,但又擔心父母、女友痛苦,又產生讓父母、女友跟自己一起“解脫”(死亡)的念頭,遂乘自己燒晚飯之機將事先準備的農藥呋喃丹投入鍋內所炒土豆中,又以未清洗的炒鍋繼續炒飯、燒湯,馬大寶父母、女友在少量進食后感覺土豆味異常未繼續進食,馬大寶及父母、女友中毒后經他人及時發現送醫院搶救均脫離危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大寶以投毒的方法故意剝奪公民生命權利,其行為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馬大寶犯罪未遂,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