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涉訴信訪工作新機制初探
作者:袁安法 發布時間:2008-10-29 瀏覽次數:1195
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社會穩定是人民群眾的共同心愿,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完善信訪制度,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利益機制。明確了信訪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就是構建和諧社會和維護群眾利益。
認真做好人民法院的涉訴信訪工作事關社會政治穩定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把做好涉訴信訪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探索涉訴信訪工作的新方法、新機制,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表達權(反映權、投訴權),做到“辯法析理,勝敗皆服”、“案結事了”。
因此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信訪工作的新機制,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就顯得尤為重要和突出。
一、 法院信訪工作面臨的形勢和現行工作機制的缺陷
當前人民法院信訪工作面臨的形勢:
1、受轉型期人民內部矛盾廣泛性的影響,社會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目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信訪總量將仍會在高位運行,如何正確處理和控制、減少重復訪、進京訪將成為信訪工作的重要任務。
2、受轉型期人民內部矛盾綜合性、復雜性的影響,信訪矛盾尖銳對立,情緒異常激化,非法鬧訪、纏訪,突發性信訪問題和過激行為時有發生。信訪工作的難度加大,必須改變過去單一抓信訪的路子,走向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分配關系進一步調整,一些較難解決的信訪問題涌入法院,一是企業改制、勞動及社會保障問題。其中,拖欠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工資、職工下崗失業后再就業困難、基本醫療無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是到法院上訪中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二是一些地方違規征占買賣土地,補償標準較低且被層層截留克扣,失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三是城市拆遷安置問題。主要是反映在城市建設、拆遷等工作中不嚴格依法辦事,補償和安置不合理,拆遷戶不能及時回遷,房地產開發不規范等問題。上述問題,應該說與法院工作沒有必然聯系,法院難于解決,但不少上訪人結合案件要求法院解決。
然而,法院現行信訪工作機制與當前形勢的不適應性較為突出。
1、信訪機構職能不全。當前,人民法院的信訪工作是由立案庭負責的。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精神和信訪工作實踐,法院受理的信訪事項包括:對法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控告、檢舉;依法由法院管轄案件的告訴、上訴和申訴;應當由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在實踐中,司法不公與執行難更是信訪的重點、熱點。在這些信訪事項中,只有案件的告訴、申訴的審查立案和上訴工作立案庭或信訪部門有權辦理,但僅起到信訪接待、轉處的作用。正因為如此,群眾的信訪行為隨意性很大,想到哪里上訪就到哪里上訪,容易引發多頭上訪和越級上訪。
2、信訪工作系統性差,缺乏整體觀念和系統控制。大量來信轉來轉去,現存矛盾上交的問題,也有矛盾下推的問題。不能發揮整體功能,工作效率低。不少法院是頭重腳輕,上熱下冷,特別是有些當事人只相信領導或主要領導講話算數,因此,大量信訪集中在領導特別是一把手身上。由于,領導接訪有時與具體承辦法官銜接不好,往往造成庭室負責人和一般審判人員則無信訪接待的任務和壓力。認識觀念滯后,絕大多數法官認為信訪接待是信訪部門和院領導的事,與己無關。而實際上所有信訪問題都源于法官的審判和執行,承辦法官最熟悉情況,深知矛盾癥結之所在,做工作化解矛盾的最佳時機和最有利條件正在審判執行過程之中,離開承辦法官的扎實工作和積極配合,院領導和專職信訪人員的信訪接待只能是隔靴子撈癢,事倍而功半。
3、法院信訪工作手段單一。部分當事人不按照正常程序申訴上訪,而是就同一問題到處纏訪,甚至鬧訪,往往是達不到個人目的誓不罷休,對這部分人員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和有力的處理措施,不僅助長了違法上訪行為,而且影響了正常工作秩序,破壞了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更影響司法權威。
4 、信訪部門職能的虛化、軟化。當信訪人發現問題的最終解決權依舊掌握在有關職能部門手中時,他們就干脆直接尋找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解決問題,造成了越級上訪大量上升。此外,法院信訪工作原則、制度缺乏嚴格的規定。
二、如何做好法院信訪工作的幾點思考
1、更新信訪工作理念。一是要樹立信訪既是法律問題,又是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的觀念。在堅持依法辦事的同時,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深化對信訪工作的認識。牢牢把握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這三項基本任務,切實履行職責。二是要樹立“大信訪”的理念。法院各部門都要齊心協力、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法院信訪工作。三是要樹立申訴信訪是訴訟行為的理念。要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有問題早解決,小問題小解決,堅決控制無理上訪,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決正當的信訪問題中。四是要樹立信訪工作也是審判工作的理念。通過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認真及時處理審判和執行過程中的信訪,從源頭上避免和減少申訴信訪案件的發生。
2、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就是在妥善處理各種矛盾中不斷前進的過程,就是不斷消除不和諧因素、不斷增加和諧因素的過程。特別要增強法官化解矛盾的能力,即會耐心細致的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增強處置、化解矛盾,使當事人息訴服判的能力。也就是將“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效果融入審判的每一個環節,使信訪案件降到最低限度。
3、要疏通信訪渠道,把握信訪工作主動性和程序性。一是建立高效的信訪通道。對信訪工作各個環節進行流程管理,保證信訪渠道的暢通和行之有效的處訪辦法。對信訪的接待、登記、分流、審查、處理、反饋、統計等七個環節實行動態跟蹤管理,限定各個環節的工作時間,保證一般來訪件能當場答復的一律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二是賦予信訪部門一定的協調權、監督權和建議權。信訪崗位接訪過程涉及到其它庭的問題,可以行使一定的協調權和監督權。三是結合“民訴法”的修改,尤其是中級人民法院,需進一步充實人員力量,以適應新的申訴信訪形勢。
4、要建立科學的信訪工作機制,構筑“大信訪”工作格局。重點抓好長效機制建設,使上下級法院形成一種人人參與、上下聯動、橫向聯合的“大信訪”工作格局,使信訪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一是抓好法院內部聯動機制的建設。要健全信訪機構,強化對信訪工作的總體調控和歸口管理,組織來訪的登記、接待和分流,協調處理突發信訪事件,加強與各方面的溝通與聯系,及時通報信訪情況,對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進行認真有效的審查處理。要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專門的信訪工作領導機構,一把手親自抓,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重大信訪問題的協調處理。要推行信訪流程管理,實行關口前移,理順信訪案件的交辦、處理渠道。層層簽訂處理信訪案件責任狀,加強責任監督,完善考核獎懲機制、信息通報制度和催辦督辦制度,把信訪案件的處理結果作為考評審判質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據。二是抓好上下法院之間聯動機制的建設。上下級法院要嚴格遵守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和屬地管轄原則,上下級法院之間要設立專門的信訪聯系渠道,加強聯系、溝通;要完善信訪案件交辦、督辦制度,提高交辦案件的處理效率和質量;要推行對重點信訪案件和上訪老戶的聯合聽證制度,從根本上解決疑難案件和上訪老戶的問題;2007年至今,共聽證30余件,通過聽證取得較好的效果。對于確屬實體上存在問題,處理不公,程序上存在明顯瑕疵,影響公正的案件,從息訴罷訪的目標出發,經院申訴信訪辦復查、合議庭評議,提交審委會討論后,及時進入再審程序,去年止今,已依法決定再審16件。要做好特殊時期信訪工作,將赴省進京上訪數量和信訪總量共同作為考核法院工作的標準之一。三是抓好法院與各有關部門橫向聯合機制的建設。要加強與黨委政法委的聯絡,積極配合其依法解決重大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四是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積極尋找審判工作延伸點。案件承辦法官對自己承辦的案件,在宣判的同時或在裁判生效后,就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關于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和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問題予以答疑、釋明,答疑的內容包括案件的相關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及當事人訴辨意見得不到法院支持的理由等。此項措施促使承辦法官在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起案件,依法裁判的同時,還要承擔起說理教育工作,善始善終。五是發揮訴訟調解作用。近年來,我院按照“能調能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指導原則,大力加強并創造性地開展民商事調解工作,積極推行在案件的立案、審理中的調解和執行、復查、再審中的和解,用“和諧”、“人性化”方式消紛止爭、化解矛盾。
5、要加強法院隊伍建設,強化辦案責任與信訪責任合二為一的責任追究機制。一是加大隊伍建設,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問題。二是強化信訪責任追究制。信訪是反映案件質量和審判作風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法院應制定“辦案責任與信訪責任合二為一的信訪責任追究制”,明確什么是責任性上訪,規范追究責任性上訪的程序和標準,有效地抑制責任性上訪。要讓每位法官都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僅力爭把正在審理的案件辦成“鐵案”,而且主動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真正做到“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