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各級法院開展“訴調對接”工作見成效
作者:轉載《經濟日報》 發布時間:2008-10-23 瀏覽次數:3555
編者按 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在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司法調解工作的同時,積極參與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創造性地開展了“訴調對接”???通過人民調解、行 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使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這兩種糾紛解決機制相互銜接,使司法審判與社會力量優勢互補,形成合力,促使糾紛以更加便捷、經濟、高效的途徑得到解決,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江蘇省各級法院在“訴調對接”工作上的經驗值得借鑒。
“585 元,是一起民商事案件審結的直接司法成本。”這是江蘇省一基層法院對各類案件的辦案成本作出的測算。經測算,不論是一起離婚官司還是一起鄰里糾紛,法院直 接辦理民商事案件的成本包括紙張、通訊、差旅費用等近乎達到這個數字。但是,通過訴前調解,一起糾紛被調解成功的處理成本僅為95元。值得一提的是,當事 人付出的調解費用為零。
其實,訴前調解帶來的影響遠不止這些。日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告訴記者,今年上半年,江蘇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調撤率達到64%,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個百分點。如今,具有江蘇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訴調對接”工作已日臻完善。
法院和工會聯手調解勞動爭議
今年5月26日,江陰法院受理了一起工傷待遇爭議官司。某機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人王某在工作中左手受傷,經鑒定,傷害事故造成他六級傷殘。王某向江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接手此案的法官浦崢看到了執行隱患。經雙方同意,法官將案子移交到了江陰市總工會,由總工會勞動糾紛調處中心負責調處。經過專人3天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共識: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公司同意支付王某工傷賠償21萬元,并于
王某對結果滿意,但心里還是不踏實:如果公司不按期履行,工會的調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此,總工會委托法院為調解結果出具了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寫明:王某可以就總額21萬元的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請一并執行。走出工會調解室,王某終于露出了久違的笑容。
勞資糾紛訴訟,為何請工會介入調解?江陰市法院院長鄭元的解釋是:“嘗試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進行訴調對接,法院借助工會的組織網絡和調解力量,化解糾紛,緩解勞資矛盾,以達到勞資利益的雙贏。”
近幾年,由于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各地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增長。今年前5個月,江蘇省法院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10970件,同比上升175%。特別是今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使這種情況更加顯現。
“勞資矛盾給案件審判帶來壓力,官司判決不難,但一方面可能造成勞資關系進一步緊張,另一方面執行也難以盡快到位,而對于處于相對弱勢的勞動者來說,盡快拿到賠償比手執一紙判決書更能解燃眉之急。”江陰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浦崢分析說。
江陰市總工會主席朱建方對記者分析說,通過訴訟的渠道解決勞資糾紛固然是一個重要的途徑,但基于工會組織的特定性質和作用,將一些法律關系簡單但執行相對困難的案件,由工會來調處,可以嘗試柔性化解勞資糾紛,促進案結事了,最大限度地減少勞資之間的矛盾隱患。
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是工會的責任。工會介入勞資糾紛的調處,一方面可以快捷地保護勞動者權益,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另一方面也避免企業陷入訴累,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
有聲有色的“訴調對接”
加強“訴調對接”,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問題的有效機制,而有效的“訴調對接”機制,則能把更多的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在審查常州市某公司申請破產一案中,常州市天寧區法院發現公司拖欠村民土地補償款118萬元,同時還拖欠當地一建筑公司工程款291萬元,直接導致建筑公司無力支付數百名建筑工人工資。
了解事實后,承辦法官隨即將情況通報給當地街道,委托街道及時開展訴前調解,并邀請金融機構參與調解,法院從中做好指導和協助工作。經過多方協調,公司最終與建筑公司、村委會和金融機構達成一致協議,天寧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對協議以調解書形式予以確認,矛盾得到了妥善化解。
都說“清官難斷 家務事”,可天寧法院依托區、街道、社區(村委會)三級人民調解、協助調解網絡,婚姻家庭調解難的問題迎刃而解。不久前,馮某向天寧法院起訴離婚,原因是丈夫陳某缺乏家庭責任感,不盡家庭義務。承辦法官接手該案后,及時與當事人所在街道聯系,并邀請該街道特邀調解員蔡老共同參與調解。特邀調解員蔡老充分發 揮基層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長處,對夫妻雙方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最終化解了家庭矛盾,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原被告雙方滿意而歸。
法院總結出經驗,民生案件大多數是在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案件,這些案件往往是法理與情理交融,利益對抗與心理對抗交織,因此,借助于訴訟調解工作往往可以取得比判決更好的社會效果,更能促進案結事了。
2007 年5月,市民金某不幸被鎮江市某管理處的車輛撞傷,經過公安交巡警部門認定金某負次要責任。2008年2月,出租車駕駛員袁某酒后駕車,在市區黃山附近撞 上馬某的車,導致馬某受傷,經過公安交巡警部門認定袁某負主要責任。今年4月2日,這兩起案件的受害人來到鎮江市潤州區法院設在事故處理大隊的巡回法庭,要求肇事方給予賠償。
但是這次,巡回法庭的法官卻沒有出現在調解現場,而是交巡警支隊事故大隊兩名中隊長接手這兩起案件,并親自擔任了調解員。他們首先告知雙方當事人是受潤州法院委托來調解案件,得到當事人同意后,進行了核對證據等調查工作,并提出調解方案。經過兩個多小時做工作,兩起 案件的當事人均達成了賠償意見。其中被告袁某當場給付了3.5萬元的賠償款。另一起案件在簽訂了調解協議后,公安部門將移交給法院制作調解書后生效。交巡 警直接參與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并取得成功,這在鎮江市尚屬首例。
如今,糾紛調解在江蘇各地逐漸被群眾知悉和認可,群眾也樂于調解解決糾紛。在張渚做生意的韋德民笑著說:“能調解當然先調解了,不傷感情,又快又方便,還不用收費。”
“訴調對接”機制日臻完善
目前,在江蘇城鄉由全省法院主建的“訴調對接”機制正日益顯示出蓬勃的生機與活力。
即使在偏遠的蘇北響水縣,“訴調對接”也搞得有聲有色。法院聘任的34名特邀調解員,各負其責:對婚姻家庭案件,選擇基層民調主任、婦聯工作人員;遇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設立巡回法庭,聘任交通警察作為特邀調解員;勞動爭議案件則委托工會人員參與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等涉農案件,選擇熟悉當地民情民風的基 層調解員進行調解。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同時,還創新和 完善了引入社會力量協助人民法院調解的做法,規定了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制度,為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與傳統的人民調解 制度相比,江蘇省大調解機制的調處力量更強,調處范圍更廣,調處手段更多,調處效果也更好。江蘇省法院先后與江蘇省司法廳等單位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銜接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與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了《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與省總工會聯 合制定了《關于委托工會組織和特邀調解員調解勞動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與省農林廳等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
如今江蘇各級法院的法官們越來越習慣于把一些糾紛類訴訟納入“訴調對接”機制加以解決。全省法院“訴調對接”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促進了糾紛的有效解決。訴 前調解的案件即時清結率高、自動履行率高、申請執行率低、上訪率低,真正體現了案結事了的要求。如吳中法院即時清結的案件達到61%,當事人自動履行率達 到100%,沒有一起進入執行程序,沒有一起信訪或上訪,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訴前消化了一批原本可能進入訴訟渠道的社會矛盾糾紛。如鐘樓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成功的案件約占該院受理案件的近20%,該院2007年民事收案數下降了19%,推動了審判工作全面發展。(許躍芝)
(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