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救助基金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司法救助措施,對于幫助確有困難的申請執行人維護合法權益,維持基本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但該制度在具體實施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作用的充分發揮,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一、存在的問題

1、收支平衡缺乏保障。部分實施執行救助的案件確實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導致支出的執行救助基金無法自行收支平衡,只能依靠財政部門不斷撥款予以填補。

2、救助條件過于寬松。目前申請執行救助基金的條件一般是申請執行人因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得不到及時實現,導致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該條件只考慮了當事人因素,卻忽略了法院有無窮盡執行措施等要件,導致實踐操作中存在彈性。

3、救助標準難以掌握。當事人在申請執行救助基金時,需要提供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相關證明。但一些法院未明確由哪一級部門或單位出具證明,使得部分外來務工人員因難以提供證明而失去執行救助的機會。另一方面,少數基層組織把關不嚴,隨便出具證明的現象也一定程度上存在。

4、執行款給付次序不明。從執行救助基金中支出部分款項先行給付生活無著落或急需救治的申請執行人后,到位執行款是先填補執行救助基金還是先給付申請執行人,在司法實踐中尚無統一規定。

二、相關對策建議

1、統一標準,細化基金運行規則。制定執行救助基金實施細則,明確實施救助后到位的執行款優先填補執行救助基金空缺,從而保證執行救助基金良性循環。

2、雙管齊下,確保基金收支平衡。對執行到位的,應將相應資金補充進執行救助基金;對無法執行到位的,在窮盡執行措施的前提下,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由財政撥款予以填補。

3、三項要件,規范執行救助標準。一是申請執行人因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得不到及時實現,導致本人或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二是法院窮盡了執行措施;三是申請執行人所在基層組織或勞動部門出具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證明,并確保真實性。對以上三項要件齊備的,方可啟動執行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