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專家在寧聚焦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個人信息保護”成最大熱議焦點
作者:轉載《新華日報》 發布時間:2008-10-16 瀏覽次數:3372
10月13-15日在寧召開的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2008年年會上,一些熱點話題成為刑法學專家熱議的焦點。
熱點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年高不高
在中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運用至今已有20年。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受賄罪適用范圍擬擴大。
“增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十分必要。”與會專家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罰偏低容易被一些腐敗官員鉆空子。專家分析指出,一些貪官案發后拒不說清巨額財產的來源。因為不明財產越多,就意味著受賄額越少,這使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某些貪官面臨法律制裁時的“擋箭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黃太云透露,最近,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司法部門同志提出,現行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標準偏輕,建議加重處罰。草案這樣修改,既加重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在量刑上又與貪污賄賂犯罪有所差別。
10年高不高?對此,與會專家認為,10年有期徒刑已經向全球最高標準看齊。黃太云透露,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提供的參閱資料,對于類似情況,美國規定處5年以下監禁,并處罰金;新加坡規定刑期不超過10年。
但專家也建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對象的范圍應適當擴大。有專家提出,應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交易行為入罪。還應增加離職人員受賄的規定,利用“余熱”收受賄賂的,也應定受賄罪。
熱點二:金融、電信等單位泄露個人信息將究刑責
草案專門增加條款,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擬將這一條規定寫入刑法,意味著我國個人信息保護上升到了公法保護的高度。這成為與會專家熱議的最大焦點。
“對這類問題要不要定罪,全國人大非常謹慎,找了很多機關征求意見。經有關部門研究,對這類侵害公民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不少同志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黃太云說。
黃太云說,近年來,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比如一個孕婦還沒有生產出院,各類推銷奶粉、保險的人就找到她了。目前,大家討論的是,應該將此類犯罪的主體擴大,如房產公司、駕校等。但范圍到底定在哪里?如何才算情節嚴重?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與會專家建議立法應將犯罪主體擴大,而不僅局限于工作人員。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說,我國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僅限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相關法律中通常只強調行為人的目的和動機,或強調獲取信息是由其工作或職務性質所決定的,極少對行為人所處的崗位或領域做出限制。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認為,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我們可能面臨取證難的困境。該如何界定情節嚴重,是按個人信息的數量還是牟利的多少?特別是如何有效地證明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實際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了他人的信息,并非一件容易之事。所有這些確實需要形成一定的配套措施,才能使相關刑事法律規范得到實際執行。
熱點三:偷稅,一定條件下初犯可能被免刑責
草案中增加了一條較為人性化的規定,即納稅人出現第一次偷逃稅行為,在一定條件下,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并作行政處罰后,可能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偷稅’這個定義不太準確,應該是逃稅。”黃太云說,交稅是將自己合法收入中的一部分交給國家,這是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一種融合。世界各國規定的都是逃稅。英美國家對于違反稅法的規定,處理非常輕。美國國稅局網站公布的資料,2007年處罰違反稅法的案件,民事處罰是2500萬件,因涉稅定罪只有900多人,瑞典一年定罪的不足600人。我們國家行政處罰必須樹立新的思維。
會上,有專家指出,對于納稅人第一次偷逃稅可以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從立法的本意來說是好的,但這項規定對于不同收入規模的納稅人的實施效果是不一樣的,應適當考慮其中的區別。(本報記者沈崢嶸 本報實習生 程力沛)
(200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