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受損引起其他利益損失 是否應該得到賠償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08-10-08 瀏覽次數:999
本網鎮江訊:大勇是新區大港某新村605室的業主。一天,大勇家衛生間內的供水主管道因銹蝕爆裂,導致房間浸水,家中地板、櫥柜等家具及日用品均因被水浸泡而有所損壞。當日,供水公司派員及時將供水管道予以臨時修復,但并未對大勇家的損失表示賠償,大勇將該供水公司告上了法庭。
經開發區法院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鑒定,大勇家受損裝潢部分的評估價值為1.2萬元。大勇要求供水公司賠償其裝潢損失1.2萬元、租金損失3萬元、誤工費2000元。而供水公司對評估確認的損失無異議,但對大勇主張的其他損失不予認可。
供水公司對其負責維修保養的商品房供水管未盡安全檢查維護義務,致使大勇家中自來水供水主管因銹蝕爆裂,部分裝潢因浸水而遭受損失,理應承擔過錯責任。但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損失是否包括租金損失以及租金損失如何計算,即物權受到侵害引起的其他利益損失是否可以得到賠償。
審理中,法官發現大勇提供的中介服務部證明雖未明確介紹出租的時間以及該房屋出租記錄的記載,就他家中受損的情況來看,裝潢受損會對其出租產生一定影響,此損失應該得到賠償,但大勇長期不予維修而致擴大的損失應由其本人承擔。
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因此,法院一審判決供水公司更換大勇家中的供水管道,并承擔裝潢損失1.2萬元,此外參照當地一般標準酌定供水公司賠付大勇租金損失3000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