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豈能當路走撞成傷殘自擔責
作者:曉華 潤萱 發布時間:2008-09-23 瀏覽次數:1062
本網鎮江訊:因經濟拮據,逃票坐火車回鎮江的市民李某,下車后不從正常出站口出站,而是沿著鐵路線行走,結果被火車撞成傷殘。昨日,鎮江市潤州區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某要求鐵路部門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李某由于自己的過錯只能飲下這杯自釀的苦酒。
該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因隨身攜帶錢款不夠,采用逃票、選擇沿鐵路線行走的危險方式,意圖通過非正常途徑出站,符合鐵路法規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傷亡,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而且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知道在鐵路線上行走的危險性,而且自己又患有先天性舞蹈癥,平衡能力較差,尤其是夜間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危險更是顯而易見的。反觀鐵路部門,在站臺及地道設置有出站引導標志,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責任和注意義務,火車司機也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非常停車,但因為鐵路交通的特殊性,終不能避免將李某撞傷。現在李某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與鐵路部門達成的協議,于法于理無據。
據此,潤州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