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因經濟拮據,逃票坐火車回鎮江的市民李某,下車后不從正常出站口出站,而是沿著鐵路線行走,結果被火車撞成傷殘。昨日,鎮江市潤州區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某要求鐵路部門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李某由于自己的過錯只能飲下這杯自釀的苦酒。

2007121晚,李某從蘇州乘火車返回鎮江,因身上所帶錢不夠,只買了從蘇州至無錫的火車票。列車到鎮江站時已是當天晚上9點多了,為逃避出站口的檢票,李某下車后沿鐵路線步行,準備從非出站口溜出去。在進站信號機的外面70處,一列貨車列車疾馳而來,李某閃避不及被火車撞傷,軋斷了右小腿。后李某被鐵路民警送到醫院搶救,經全力搶救僥幸撿回性命,但身體多處受傷、骨折。出院后,李某與鐵路部門簽訂了一份處理協議:李某違反鐵路法規定,應負全部責任。考慮到李某系低保人員、未婚、父母雙亡等現實情況,給予一次性生活補貼3000元,雙方事后互不牽涉。200711月,李某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李某因火車撞傷嚴重構成多處傷殘,最高處達六級傷殘。造成如此慘重的后果,李某對鐵路方面只補償了3000元心有不甘,于20081月訴至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處理協議,判令鐵路部門給付人身損害賠償金17萬余元。

該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因隨身攜帶錢款不夠,采用逃票、選擇沿鐵路線行走的危險方式,意圖通過非正常途徑出站,符合鐵路法規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傷亡,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而且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知道在鐵路線上行走的危險性,而且自己又患有先天性舞蹈癥,平衡能力較差,尤其是夜間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危險更是顯而易見的。反觀鐵路部門,在站臺及地道設置有出站引導標志,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責任和注意義務,火車司機也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非常停車,但因為鐵路交通的特殊性,終不能避免將李某撞傷。現在李某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與鐵路部門達成的協議,于法于理無據。

據此,潤州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