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執行工作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
作者:蘇孔興 朱聯明 發布時間:2008-08-27 瀏覽次數:2160
執行難、難執行多年來困擾人民法院,執行難的問題被寫進了黨的十六大報告,引起全黨、全社會的重視,1999年以來,中央及最高院就解決執行難問題下發了一系列文件,各級人民法院做出了加強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和破解執行難的具體工作措施。我院從規范執行工作入手,不斷創新執行工作機制,執行工作逐步推向良性循環,連年取得比較滿意的成績。盡管通過努力執行工作呈現了嶄新局面,但執行難的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現從我院執行工作實際出發,具體分析我市執行難的成因,并談談破解執行難的對策。
一、執行工作目前的現狀
(一)執行隊伍現狀:基于歷史原因和傾斜一線審判的因素,執行局的軍轉干部占有較大比例,相對于審判一線而言,執行隊伍存在年齡老化、法律業務素養不高等問題,執行人員低于上級法院關于執行人員占15%的配備要求,同時因執行收案逐年攀升,且有4000余件歷年中止的案件尚待清理,而人員未得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執行干警長期處于超負荷工作狀態。
(二)案件呈現新特點:一是民間借貸案件增多,當事人把民商事活動中的風險推給法院。至目前為止,共受理此類案件389件,占執行收案總數的34%,近半數存在隱性高利貸現象,雙方對法律的權利義務觀的認識極度不平衡。借高利的多是社會高危人群甚或邊緣人群,放高利的則是唯利是圖、風險意識差。這些案件的債務人通常下落不明,亦無可供執行財產,且賴債和對抗意識重,以為人民法院不應保護高利貸者的利益,而在依法中止后,申請人則又有不滿情緒,把風險推給法院,引發執行投訴和上訪。二是涉及拖欠工資的案件增多,迫切需求加大為民司法的執行力度。今年共受理此類案件302件,標的近100萬元。其中有兩家涉案企業(被執行人)系外商獨資企業,廠房系租用,人去樓空,一家查無可供執行財產,另一家的部分動產已被扣押并交付拍賣,涉案的另一被執行人系一家鄉鎮企業,企業資產已被查封,但由于被執行的設備系專用產品,短時間內難以變現,但等著拿工資的申請人卻盯著法院什么時候給錢。這類案件執行難度大,申請人工作也很難做。三是交通事故案件居高不下,執行工作壓力加大。這類屬天災人禍的案件,與因缺失誠信而得不到履行的商事案件有所區別,發生車禍的被執行人因不能正常營運或因處理事故,經濟損失較大,如若原本經濟就很困難,執行難度就愈大,尤其當被執行人系外地當事人,執行干警赴異地執行,難度更大,同時申請執行人大多數身體殘廢,急需生活或醫療費用,對執行期望值很高,當事人之間的妥協空間小,一旦執行落空,更易激發矛盾。
(三)執行執法環境還需進一步加以改善。通過這幾年的努力,應該說我市的執行的內外部環境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地方保護主義等消極因素正被克服和有效遏制,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的觀念和行為必然受到更大力度的打擊。但少數部門和個人抵制或阻撓人民法院的執行現象時有發生,逃避和對抗執行的情況有所抬頭,執行失范的問題尚未得以完全杜絕,制約執行的主要因素依然存在。執行工作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一方面全社會對法院執行工作期望值很高,一方面法院工作難以完全滿足人們的要求。當一件件具有執行內容的案件到人民法院后,法院工作成為各種矛盾交匯的焦點,法院面對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動(有的被執行人原本就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義務協助人難求的“三難”境地,窮盡法律手段而案件不能執行。申請人自主意識增強了,卻沒有正確統一的權利義務觀,有的財產形成風險,卻認為是法院執行不力;有的交通肇事的受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受害人因拿不到賠償款把責任推給法院,認為是法院給其打了“法律白條”;有的則認為是法院不作為,或袒護被執行人,對立情緒直指法院。
二、執行工作的存在問題及執行難的成因
(一)制度立法困惑。
一是對于一些居住農村的被執行人,其主要財產即是房屋(有的裝飾十分豪華),但由于現有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無法變現,導致其房屋不能納入可供執行的財產范圍。二是沒有一部法律對如何實現法律文書的內容、不履行法律文書應當承擔什么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行使權力作出明確規定。現有法律規定中最嚴重的后果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但是如何界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與“情節嚴重”則是一個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但又普遍存在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有能力執行是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義務的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是指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屬公訴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操作上存在一些問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被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被執行人相當少,而應當追究此罪的被執行人是相當多的。三是部門之間建立的協助執行聯動機制對不予或不積極協助應該承擔的責任未作詳細規定,協助執行效果不明顯。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是違法行為,這種觀念尚未為公民普遍接受。同時協助執行是法定義務也未被某些機關所接受,導致協助執行效果差。
(二)當事人難找。
被執行人難找是困擾執行的重要問題之一,一般占執行案件的50%左右。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及處罰決定視同廢紙,送達法律文書不簽收、依法傳喚不到庭,有的是判決前就已經在外地打工,居無定所,下落不明,案件缺席判決后找不到被執行人;有的是在接到判決書后,為了躲避執行,舉家外出,多年不返,執行人員雖放了“眼線”,懸賞執行,利用春節親人團聚或至親辦紅白喜事、農忙季節等機會找到了部分被執行人,執行了部分案件,但仍有部分案件,由于查找不到被執行人和財產而無法執行。
(三)被執行人用轉移財產的手段惡意逃避執行,拒不履行義務。
一些被執行人在經濟交往中誠信缺失、在執行程序中逃避履行。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金融機構對個人存款實名制執行不嚴;企業多頭開戶現象嚴重;企業資金公款私存,不在銀行開設賬戶,以其會計或出納個人名義開戶提取現金,法院無法查找賬戶存款;企業賬戶被凍結后,資金不進賬,采取背書轉讓的方式規避法院執行。
(四)被執行人客觀上無能力執行。
由于各種客觀原因,有的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裁判文書的能力,比如企業破產、歇業等,被執行人收入僅夠維持日常生活,無財產可供執行,對這樣的案件應當依法中止或終結執行。
(五)一些部門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觀念不強。
有的職能部門本位主義嚴重,在協助法院執行時總是推三阻四,如人民法院在拍賣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等進行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時,有關部門總是以種種借口不給辦理。一些金融部門借口為儲戶保密,不積極履行查詢、凍結、劃撥義務,更有甚者將法院扣劃的賬戶存款截留不予劃撥。甚至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或做假帳轉移資金,給法院執行工作設置障礙。
(六)部分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法院很難執行。
這些單位除辦公樓和辦公設置外,沒有其它可供執行財產,又不能掌握其預算外資金賬戶存款,多年不能執行。法院在執行時,鄉鎮領導動輒找上級領導給法院施加壓力,嚴重干擾了正常執行。有的單位領導人,自持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僅不依法履行其職責,反而以其特殊身份四處找上級有關部門到處告狀,法院不但案件得不到執行,反而花掉很大精力層層向上級報告情況,致使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夾縫中”,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
(七)少數干警的辦案作風不夠扎實,執行裝備不能滿足執行需要。
少數執行人員的辦案作風必須靠法院內部的制約機制約束,同時也要靠社會輿論與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有的執行人員怕得罪人、怕麻煩、責任心不強,應當采取的強制措施沒有實施或不及時實施,有的消極對待執行工作或不講究執行方法,造成執行工作的被動。此外,交通工具、錄音錄像器材等配備已經不能適應復雜的執行工作,執行警力有待加強,
三、解決執行難的對策和建議
人民法院的執行難,既有體制上的問題,也有執行能力方面的問題,更有立法上的問題。體制問題是關鍵,如果不從體制上解決根本問題,執行難永遠是一個長期話題。目前,如何實現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僅靠法院單打獨斗是遠遠不夠的。
(一)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全面提高執行水平和能力及綜合素質。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勇于吃苦,廉潔高效,紀律嚴明,執法公正的執行隊伍,使其成為解決執行難的主力軍,確保出色完成執行任務。當前最主要的是注重學習和貫徹執行修改后的民訴法。修改后的民訴法特別對執行做了更加詳細具體的規定,更便于操作,更具有實用性,而且加大了對違反執行的懲戒力度,是解決執行難的有力武器。執行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逐條加深對規定的理解,做到能熟記、會理解、會運用,嚴格依法執行。
(二)理順執行體制和法院內部關系。目前執行工作上級法院要求建立監督體制,執行權與實施權分離體制,執行異議和案外人異議審查等體制,省高級法院應從全省執行工作的統一性考慮,從執行局的設置到各體制的建立,形成上下一致的體制建設,既便于管理,又便于協調,更利于執行的統一性。
(三)領會民訴法新規定的精神,依法加大執行力度。民訴法有關執行規定的修改對執行工作帶來很大影響,尤其加大了被執行人的義務,強化了對被執行人及協助執行人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比如,新民法擴大了拘留適用的對象,新規定可以拘留協助執行人;增加了罰款額度;規定了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制度;確定了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有關單位限制出境,在信息系統記錄,通過案件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等。
(四)用足用好訴訟保全措施。訴訟保全對于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長期以來,訴訟保全由審判庭的承辦法官負責,但由于審判任務繁重,加之申請方查找財產不力、有關信息不靈通等情況,往往造成保全效率低下、保全效果不佳。今后我院對保全(不論是訴前保全還是訴訟保全)可以從三方面提高質量,一是由執行人員負責實施,執行人員具有一定的保全財產的實踐經驗,同時還可以為該案件以后的執行工作做好鋪墊;二是及時進行,財產保全必須抓住時機,錯過有利時機保全將很難進行,一般在訴前或當事人未覺察到訴訟的不利后果時進行比較有利;三是講究保全方法,針對有的當事人多少都有一定的存款而且存單往往隨身攜帶或放在比較隱秘的地方的實際情況,及時對其進行搜身、對其住宅進行搜查、對可能存款的銀行及金融機構進行查詢,這樣可以防止部分有保全條件的案件在今后的執行程序中出現執行難。
(五)嚴格管理專項資金,充分發揮執行救助作用。對于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的案件,必須依賴社會經濟的發展加以解決。我依據上級要求已經設立了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對那些嚴重影響權利人的傷病治療和基本生活,矛盾十分尖銳卻有無法得到執行的案件,對照規定和條件給予執行救助,達到平息矛盾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六)加強法制宣傳 ,擴大影響和效果,爭取社會理解,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目前社會對法院的執行工作了解不多,阻撓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基層法院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板報、標語等形式宣傳執行工作的作用和意義,宣傳法院在執行工作時有權采取的法律手段和措施;同時通過制裁不法和賴皮,樹立主流價值理念,在全社會提倡誠信,形成誠信的風氣。其實“有能力執行”只是一個相對的法律概念,履行義務在很大程度上完全依賴于被執行人的自覺和誠信。
(七)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努力營造社會化執行大格局。我院任務重、人員少,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執行力度,必須樹立綜合治理執行難的指導思想,必須借助于社會方方面面的力量開展工作,力求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在開展一些重大執行活動時,要爭取當地黨委、人大重視,都應事先當面地向黨委、人大領導匯報,爭取支持,確保法院能夠調動各方面力量參與法院執行工作、指揮部署重大執行行動并能正常運轉,調度有力,擴大執行聲勢、達到執行目的,同時,也使法院減輕外圍的壓力。其次是爭取政府各有關部門大力支持協助。尤其是與執行案件當事人有關的部門。最后是調動鄉鎮、村級干部的積極性,發揮村干部熟悉當地的作用并通過他們在村民中宣傳法院執行工作的性質和目的,有效防止暗地通風報信,變消極協助執行為積極配合執行,使執行法官牢牢地掌握執行工作的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