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丈夫不顧家庭,長期離家外出不歸,與家庭斷絕往來,致婚姻關系名存實亡。現妻子起訴要求離婚。8月26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這起離婚糾紛案。判決原告姚某某與被告于某某之婚姻準予離異。
1989年2月16日,原告姚某某與被告于某某舉行了結婚儀式(未領取結婚證)。1990年4月16日生一長女,1991年4月16日生一子。婚初夫妻關系較好。后雙方外出打工謀生,但2004年1月被告外出即不歸,與家庭再無往來,原告多方查找無果,2008年3月25日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法院認為: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故原、被告屬事實婚姻。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家庭。因被告不顧家庭,長期離家外出不歸,與家庭斷絕往來,致雙方婚姻關系名存實亡。現原告要求離婚,可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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