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被狗咬傷面部,接受狂犬疫苗注射近兩個月,狂犬病發身亡。近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判決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賠償原告女士因兒子袁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項損失的40%,7萬元。

2007220上午6時許,袁某被狗咬傷,送往當地鎮衛生院治療后,于當天上午10時轉到被告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受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之后,袁某按說明書要求全程注射狂犬疫苗。2007412袁某狂犬病發,416死亡。

原告認為,袁某到被告處就醫時被告應當對其傷口給予清洗,而且,根據狂犬免疫球蛋白的注射要求,應在患者的傷口周圍注射,被告并沒有如此進行操作,而是在袁某的前臂注射免疫球蛋白。被告的行為違反醫療常規,其行為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根據醫學會鑒定結論,本案例不構成醫療事故,袁某是因狂犬病發病死亡的,與被告的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不是醫療單位,沒有義務為傷者清洗傷口。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患者袁某因被狗咬傷,到被告處就醫,根據狂犬病預防措施要求,早期的傷口處理至為重要,被告應為其徹底清創傷口,在傷口周圍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以達到清除或降低狂犬病毒的毒性作用,但被告沒有按上述要求操作。雖然本案經醫學會鑒定認為,接診方對傷口未進行進一步清創處理,狂犬疫苗注射部位欠妥,與患者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并沒有排除該行為對患者是否發病和死亡有原因力。因此,被告在為袁某治療和預防接種時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