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利益至上-江蘇宿遷中院行政審判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紀實
作者:耿輝 晏祥龍 發布時間:2008-08-26 瀏覽次數:3079
本網宿遷訊:今年以來,宿遷中院行政審判在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認真踐行胡錦濤總書記“人民利益至上”要求,緊緊抓住轄區群眾廣為關注的行政審判工作,高度重視和維護訴訟群眾的合法權益,努力化解官民矛盾,將親民、愛民、利民意識貫穿于行政審判全過程,采取切實有效的關注民生措施,傾力打造民心工程,審判質量和效果得到顯著提升。1-7月份,該院行政案件結案數同比增加14%;一審行政案件協調撤訴率達到44.4%,同比增加了32個百分點;一審行政案件上訴率同比下降了8個百分點;沒有出現被發回改判或提起再審的案件。
異地管轄順民意
今年4月,泗陽縣某絲綿廠起訴要求確認該縣建設局拆遷行為違法并附帶申請行政賠償,泗陽縣法院受理后,該廠認為案件涉及政府拆遷工作,懷疑當地法院不能嚴格依法維護其權益,書面請求移送異地管轄。泗陽縣法院按照市中院《行政訴訟案件管轄若干問題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及時報請中院裁決,宿遷中院為徹底消除原告對審判公正的懷疑,決定尊重原告的意見,裁定將案件就近指令到宿豫區法院管轄。
為充分保護群眾訴權,從受案源頭排除行政審判工作的外來干擾和阻力,宿遷中院嚴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年以來提級管轄以縣(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25件,指令基層法院異地管轄行政案件19件,本地區沒有出現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因符合立案條件未受理而由省法院指令受理或指令交叉管轄的情況。該院在辦理指令管轄案件過程中,充分尊重起訴人的意愿。一是在考慮是否異地管轄方面尊重起訴人的選擇權,只要其提出書面申請和正當理由,一般都予以采納;二是在確定異地管轄法院時,注意征求起訴人的意見,盡可能采取就近指令,方便的其訴訟。
便民訴訟排民憂
大量以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提級到中級法院一審之后,給訴訟當事人帶來較多不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負擔。對此,宿遷中院建立了行政案件就地巡回審判制度,規定對于群體性行政訴訟和當事人行動不便的案件,應選擇到當地基層法院或案發地附近的人民法庭進行審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訴訟,努力把糾紛解決在基層。今年以來,該院由行政庭庭長主審,先后在泗洪縣人民法院和沭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行政案件8件,在泗陽縣王集人民法庭和新袁人民法庭開庭審理行政案件3件,共有4名副縣長出庭應訴,300多名原告及其親友現場旁聽了庭審,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7件案件得到協調化解。
2002年,陳某翻建老宅上房屋時,認為其兄家樓房屋檐侵入了自家的界址,妨礙自家蓋新樓,遂強行砸掉了屋檐。兩家為此產生糾紛,先打了民事訴訟,后又申請鎮政府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行政確權。但鎮政府于2004年和2007年兩次作出對陳某一方有利的行政處理決定,都因其兄申請行政復議被縣政府撤銷。陳某不服縣政府笫二次作出的復議決定,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六年來,雙方矛盾越積越深,其兄半身不遂臥床不起,陳某也身患疾病行動不便。宿遷中院行政庭法官為從根本上消除兩家矛盾,于
主導庭審解民困
行政審判是法官在各方訴訟當事人平等訴辯基礎上進行的居間裁判活動,各方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能力如何,對審判結果有著重要影響。現實中,由于行政訴訟當事人地位和訴訟能力存在巨大懸殊,特別在經濟欠發達的宿遷地區,作為行政訴訟原告方的行政相對人很多不懂法、不會訴,由于財力所限往往又請不起律師,在訴訟中不具備充分表述和展示訴訟請求和依據及參與質證、辯論的能力,從而影響到法官獲取信息的平衡性,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為此,宿遷中院在尊重當事人訴訟主導權基礎上,深化行政審判方式改革,充分關注行政訴訟當事人訴訟能力方面存在的懸殊,通過行使釋明權、舉證責任分配權、促進原告完善訴訟主張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法律依據及程序合法性的主動審查權和協調和解指揮權等方式,努力縮小當事人之間訴訟能力的差距,避免單純依靠訴訟技巧決定審判結果。
照準判決護民利
在當前的行政訴訟類型中,因行政機關居間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行政裁決引發的行政糾紛越來越多,尤以拆遷安置補償行政裁決引發的行政案件最為常見。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法院除了對被訴行政裁決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外,為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還必須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安置補償糾紛進行調處。但是,如果行政裁決并不構成違法,而且拆遷雙方就民事爭議也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僅有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拆遷人單方自愿作出補償讓步的,法院應該如何裁判?對此,現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宿遷市中院研究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不服行政裁決的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享有對該民事爭議的終局裁判權,拆遷雙方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裁決不構成違法時,從最大限度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出發,仍可以針對行政相對人就民事爭議方面的合理訴求開展調解,如果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民事主體完全出于自愿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單方授予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法院可以而且也應當作出照準的判決。
今年7月17日,宿遷市中院行政庭就被拆遷人蔡某某不服沭陽縣建設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在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駁回蔡某某訴訟請求的同時,判決照準原審第三人某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原行政裁決補償費141354元的基礎上,自愿增加拆遷補償費128646元,使被拆遷人蔡某某獲得的補償金額提高了近一倍,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其合法權益。這是該法院近三年來創新行政裁判方式所作出的第6起行政照準判決。
公正司法維民權
行政訴訟案件都是合議制審理,而宿遷兩級法院受編制限制,行政庭都僅有一個合議庭配置,且法官素質層次不齊,尤其是非承辦法官對案件往往缺乏責任心,常常在法庭上忙些自己的事情,不能專注于庭審,案件評議不深、不透,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質量。為此,宿遷中院決定在全市法院行政審判條線開展“創建精品案件工程活動”,并將提高合議庭評議案件質量作為創建活動的突破口。中院行政庭根據行政審判的特點,設計了庭審評議意見書。其主要包括案件名稱、爭議焦點、對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意見、對行政主體是否超越法定職權的審查意見、對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審查意見、對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的審查意見、對每一份爭議的認證意見、對全案的處理意見等10項內容。合議庭成員必須認真填寫庭審評議意見書,并作為個人對案件評議意見的組成部分,訂入卷宗備查。除此之外,宿遷中院還在行政審判條線全面推行院庭長辦案制、庭審示范觀摩制以及重大案件由承辦法官、行政庭長、分管院長三級會辦協調制等多項舉措,有效提升了行政法官司法水平,保證了審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