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的區別
作者:周平 發布時間:2008-08-25 瀏覽次數:1467
賭博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惡習,新中國成立以來,將賭博行為規定在刑法的調整范圍內。為加大對賭博行為的打擊力度,刑法修正案(六)對賭博罪進行了修改,將其客觀行為之一的開設賭場單列,并將法定刑從最高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十年。刑法修正案(六)實施后,審判實踐中對如何界定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認識不一,本文擬對此談點個人淺見。
聚眾賭博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的行為。而開設賭場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之所以難以區分,是因為二者存在諸多相同之處,如二者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聚眾賭博的賭頭和開設賭場的經營者有時都會參與組織人員參與賭博。但通過對諸多賭博案件的審理,不難發現二者還是存在以下區別:
一、從場所的固定性上看,聚眾賭博的場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即聚眾賭博的行為發生場所經常變動,有時是在臨時租賃的房屋內,有時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自己家中進行,有的甚至在賓館開房間進行;而開設賭場因營業的需要一般具有固定的地點和場所,該地點和場所在短時間內不會發生變化。
二、從規模上看,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表現為參賭人員小范圍的聚集,賭博形式單一,如賭頭參賭,一般沒有服務人員;而開設賭場的規模一般較大,表現為營業場所大,賭博的工具齊全,賭博方式多樣,有專門為賭場服務的人員。
三、從持久性上看,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賭博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需要組織者再次組織;而開設賭場的時間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即賭場在一定持續長的時間內連續、不間斷的為賭博人員開放,只要在其開放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而無須賭場經營者臨時組織、通知。
四、從隱蔽性上看,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即組織者通常是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在每一次聚眾賭博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其賭博行為一般只有組織者、參賭者知曉;而開設賭場一般具有半公開性,即賭場開設的時間、地點等被一定范圍內的公眾知曉,并呈現開放狀態。
當然,以上區別只是相對的,在具體案件中,還需根據具體情況來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