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的行為,因賄賂的對象不同,分別規定了第三百九十三條的單位行賄罪、第一百六十四條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同樣都是單位犯罪,僅僅因為賄賂對象的不同,量刑刑格卻差別懸殊很大,這既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有悖于刑事立法均衡性的要求。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與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行賄罪與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單位犯罪有許多相同之處:一是犯罪主體都是單位;二是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三是客觀上都實施了給與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兩罪的主要區別一是犯罪對象不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二是犯罪客體不同,單位行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非國有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而根據以上兩點不同之處,我們先從刑法的一般理論看,單位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無疑比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社會危害性更大,但其處刑反而更輕,直接導致了罪行之間的不協調。從《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看,單位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犯單位行賄罪的則不管行賄數額多么巨大,情節多么嚴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能在五年以下處刑。其次,我們再從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法律適用看,只要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無論定罪還是量刑都明顯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而罪行嚴重的單位行賄罪卻比罪行性質更輕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承擔的刑事責任輕得多,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綜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有關單位犯罪的規定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不協調,極易造成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偏差。筆者認為,從維護刑事被告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的角度看,修改和完善兩罪的法律規定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