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建湖法院宣判一起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案件,被告人徐某、陳某、蔡某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三年三個月、三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陳某、蔡某開車攜帶作案工具至本縣境內對某線桿上正在使用的通訊電纜進行盜割,后見有人來,三被告人便丟棄作案工具及已盜割的電纜逃離現場,導致該地區185戶通訊受阻。經過20小時的修復,才恢復通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陳某、蔡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