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隨著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多,法院在處理完投保人按國家法律規定投保的交強險后,投保人會憑著自己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向保險公司理賠。近日,江蘇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較好的維護了投保人利益。

20071125傍晚,馬某雇傭的駕駛員將王某撞傷,王某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車禍后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王某家屬交強險5萬元,馬某賠償王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8萬余元。20084月,馬某以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潤州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第三者責任險賠償20萬元。保險公司則辯稱:根據保險合同條款,馬某所雇傭駕駛員交通事故后有肇事逃逸情形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馬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由保險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應向馬某作出明確說明,保險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由馬某簽名的投保單原件,應視為保險公司舉證不能,格式合同中約定的逃避不賠的免責條款對馬某不發生法律效力,但考慮到馬某雇傭的駕駛員有駕車逃逸的現象,未盡到防止和減少車禍損失的義務,也應承擔部分損失。最后,該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馬某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