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李英身感世態炎涼,丈夫生前曾把60余萬元巨款借于好友,在不幸病故后追問借款時卻被告之已還50萬元,昔日好友對簿公堂,上演一出良心大戰。日前,這起死無對證的借款糾紛經宜興法院一審、無錫中院二審,法官明察秋毫,明斷公案,終于落下帷幕。

整理遺物  發現七張借條

2007524,對李英來說是個傷心欲絕的日子,她的丈夫王小君因心肌梗塞,沒來得及留下半句遺言便永遠的離開了她。但日子還要繼續,李英上有老下有小。一日,她忍住思念與傷痛整理丈夫的遺物,卻在抽屜里發現了一個家人所不知的驚人秘密,丈夫竟“藏”有好友蔣斌、張紅夫婦落款寫下的七張借條,時間跨度從2005110200711,借款本息已達65.4萬元。

悲傷接踵而至。得知這筆丈夫留下的財產后,李英便向蔣斌、張紅夫婦核實,結果令她大出意外,夫婦倆說借款的確是事實,但已經分兩次還掉了50萬元,如今只欠下15.4萬元了。但是在李英的記憶中,家里從未收到過這筆50萬元的還款,這筆錢難道隨著銷丈夫的離去也銷聲匿跡了嗎?

對簿公堂  替丈夫討公道

為討個公道,李英和兒子、公公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一紙訴狀將蔣斌、張紅夫婦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判令兩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息65.4萬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七張借條。

在法庭上,蔣斌夫婦說,他們自己辦了一個陶瓷企業,和做生意的王小君生前是好朋友,因企業資金周轉需要,所以向王小君數次借款,對李英提出的本息已計65.4萬元這筆數額他們無可否認,但隨之提出,他們已還了大部分,其中一筆41萬元是在20074月歸還的,實際上已還給王小50萬元了,所以目前只剩下15.4萬的欠款,并拿出了由王小君署名的兩張領條。

李英責問蔣斌夫婦沒有良心,丈夫生前幫助了他們,現在卻因丈夫的離去想對這筆借款耍賴。丈夫王小君是20075月份去世,如果一個月前有巨款歸還,至少應該有一些蛛絲馬跡,但是家里人都不知道有這筆還款,也沒有發現有這筆錢。

爭議焦點  兩張“瑕疵”領條

當被告提供的領條給原告確認時,這不看不要緊,一看李英一家更是氣上加氣,在他們看來,這兩張領條實在是太有“問題”了。第一領條張落款時間是2006522,上面內容為:領蔣斌現金玖萬元正(90000元正),領款人“王小軍”。這張領條外形只有豆腐塊大小;第二張領條落款時間為20074月,上面內容為:領蔣斌現金410000元(肆拾壹萬元正),領款人“王小君”。在這張領條中,現金410000元之“4”緊挨“1”呈右傾并略高于“1”,且這兩個數字明顯不協調;“(肆拾壹萬元正)”字樣在正文右下側,緊靠其左側有被劃掉的“(肆拾壹萬元正)”字樣且其中“肆拾”二字有明顯涂改痕跡,并隱約可見“(肆拾”字樣是由原“(壹萬元正)”的中的“(”涂改添加而成。而且兩張領條上的內容除簽名像,其余均不是王小君本人所寫。

被告提供的兩張領條從形式到內容看起來似乎不符合常理。丈夫王小君是高中文化,完全有能力自己寫領條,而不需要他人代筆。為此,李英對領條提出異議,一、第一張領條拼湊的嫌疑很大,要求對簽名和內容形成時間是否為同一時期形成等情況予以鑒定;二、第二張領條涂改痕跡太重,41萬元明顯是在1萬元的基礎上改的,故只認可1萬元領款。據李英他們了解,被告就目前來說特別是在20074月份,根本沒有能力償付41萬元現金。

對于原告提出的意見,被告蔣斌承認領條上的內容除簽名外全是妻子張紅寫的,并一再強調寫錯字是很正常的,對第二張領條有改動跡象作如下辯駁:因為妻子是廠里的會計,平時王小君經常到廠里來玩,經常碰面的,改動一下反正王小君也同意的,也無所謂的,所以當時寫錯了就沒有重新寫一張。其余未作辯解。

死無對證  法官作出明斷

雙方當事人的焦點已很清楚,兩張領條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至于真相如何,只有雙方當事人心里面最清楚,但現在一方當事人已到了另一個世界。逝者已逝,真相由誰來說明?法院下判是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斷,并努力追求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的一致。

第一張領條經當事人申請委托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筆跡鑒定,結論為:該領條上王小軍簽名與提供的筆跡樣本為同一人所寫,與領條上其他字跡是同一時期形成的,但由于缺乏樣本不能確定它們是否為“2006522”形成。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對第一張領條,根據簽定結論認定王小軍的簽名與其他字跡是同一時期形成的,故該證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予以確認,于2006522已還9萬元;對于第二張領條,因除王小君簽名外,其余均為被告張紅書寫,領款金額又明顯有添加、涂改痕跡,按合同解釋中的對“文書制作者不利原則”,這些文字有疑問時,應當作出對被告張紅不利的后果。而且本案涉及的巨大領款金額有涂改、添加現象,張紅應當料到日后可能會引發爭議,當時完全可以另外書寫一張清楚的領條,讓王小君重新簽名確認,但張紅卻置之不顧,有違常理,故對第二張領條的瑕疵之處不予采納,僅認可于20074月已還1萬元。

綜上,二被告辨稱已歸還50萬元借款,經法院認定確認為已歸還10萬元,另40萬元主張缺乏依據,不予認可。遂依法判決被告蔣斌、張紅夫婦歸還原告李英等人借款本息計55.4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