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許多農村村民在合法建造房屋后,常會基于各種不同的目的,在不經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建設附屬房屋,導致大量無證房產的存在,這些無證的房產在分家析產中如何處理一直爭議較大,值得認真分析。對于這些房產的處理,在實踐中有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只有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那些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應屬違章建筑。而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以合法為前提。所以,違章建筑建造人對違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權。法院在析產中只能對合法財產進行分割,因此在析產中,對于這些房屋法院不予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筑人雖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建造了違章建筑,但其所有權的取得并不因此而全部否認, 因為構成違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為動產是合法的,應受法律保護。因此,法院可以對房屋的建筑材料價值進行分割。

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權,但在違章建筑物被拆除前,基于占有的事實,其享有建筑物的使用權。因此,法院可以對建筑物的使用權進行分割。

筆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因此在行政部門未對無證房產的合法與否作出認定前,這些房產是否屬于合法建筑處于待定的狀態,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既不能自行對違章建筑作出認定,也不能無視無證房產的合法性直接進行處理。對于無證房產應責令補辦審批手續,不能補辦的審批手續的無證房產在析產過程中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