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七年后 前妻要求兌現“夫妻”欠條
作者:田春勇 周平 顧劍云 發布時間:2008-08-21 瀏覽次數:1279
本網南通訊:七年前,陳某為離婚出具給前妻楊某一份欠條,但這份欠條并未在雙方協議離婚時提交登記機關;七年后,前妻持欠條告上法庭索要欠款,她能如愿嗎?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調解書的送達,這起“夫妻”欠條案也終于得以圓滿收場。
楊某與陳某原系夫妻,
2008年3月,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歸還兩萬元欠款,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而陳某則辯稱,出具欠條時雙方還未離婚,而且第二次去民政局登記離婚時,對財產分割重新進行了約定,當時曾向楊某索要欠條,但楊某稱欠條沒有了。因此,離婚協議應以提交給民政局的協議為準,請求法院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對夫妻財產分割進行協商,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欠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雖然正式辦理離婚手續時雙方對夫妻財產進行了具體約定,但該協議并未提及之前的欠條,更沒有對該欠條加以否定,被告也沒有收回欠條。被告設立債務的目的是為了協議離婚,現雙方已經協議離婚,被告應當按約定履行債務。遂判決被告陳某給付原告楊某欠款兩萬元。
判決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中院成功調解化解了矛盾。
評析:處理本案的關鍵是對于協議離婚過程中達成的兩份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對此,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認識與做法。
有觀點認為,登記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協議,因此只有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才應當是有效的。民事證據規則也規定,經過登記的書證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同時,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在登記離婚時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達成協議,事后再對此提出請求不應獲得支持。
大多數觀點也是本案一審法院的意見認為,對兩份離婚協議的效力不能機械理解,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是在一方存在欺詐、協迫情況下作出的,兩份離婚協議都應當是合法成立的。因為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的合同,當所附條件即協議離婚成就時,離婚協議就生效。一般而言,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確實應當具有相對較強的效力,但前提是兩份協議存在矛盾、沖突、不一致的情況。如果兩份協議約定內容并不沖突,或約定的是完全不同的內容,而后協議并未對前協議作出否定與變更,則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本案中,陳某雖與楊某在登記時又立下一份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但該協議并未對前協議內容作出否定或變更,兩份協議的內容也不存在沖突之處,因此,兩份離婚協議都是合法有效的。筆者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