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告”了怎么辦?
作者:劉德生 發布時間:2008-08-19 瀏覽次數:1348
日常生活中恐怕誰也不愿進法院打官司,但是說不準哪天,不管您是否愿意, 您卻被人告到了法院,當了一回被告。當您接到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后,您不必驚慌或氣憤,最好先讀一讀下面的文字,或許對您有所幫助,因為當被告也是有技巧的。
一、消除觀念上的誤差。被告雖是消極地被人起訴到法院的,但其地位并不比原告低。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原告和被告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原、被告只是一種稱謂,在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兩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不是原告就一定勝訴,被告就一定敗訴,民訴法明確規定: 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出反訴。
二、應仔細審查起訴狀中所列明的原告與被告在主體資格方面是否和法、有效。例如,公民與法人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訴訟主體,應分別對各自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您辦的公司對外欠了債,被告應是您的公司而不應是您個人。如果起訴狀中將您個人列為被告,您有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主體問題”看似簡單,但這也許是“被告”不戰而勝的法寶。
三、注意辨明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對特定案件的管轄范圍,又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到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出庭應訴且并沒有提出“管轄異議”,則認定為該人民法院取得了管轄權。有些當事人特別是被告正是不知道這些特殊規定,不但多花費許多時間和精力,而且還難免遭受地方保護帶來的苦惱和侵害。
四、積極行使權利。有的當事人成為被告后不積極取證,有的被告自知理虧,認為不答辯、不出庭,就能逃避責任。其實這些做法并不能影響法院的審理及判決。作為被告,應當積極和正確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一是申請答辯期。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從人民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后,無論是否要寫答辯狀,都享有15天答辯的權利,這一權利是不應被非法剝奪的。二是申請回避。如果您認為審理案件的法官與對方當事人有諸如親屬、經濟利益等方面的利害關系,您有權請該法官回避對此案件的審理。三是搜集、審核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是打贏官司的至理名言,因此,廣泛收集對自己有利證據并認真審核對方提交的證據對被告來說就顯得特別重要。但如何做到,卻是需要很豐富的訴訟經驗的。作為被告至少要做到:(1)看對方提交的書面證據是否被抹或被添改過,是否加蓋了必要的印章或簽字;(2)看對方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您與對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3)看對方提交的證據是否充足。
總之,被人告到法院后,您不要驚慌,您是否敗訴或承擔法律責任,應由人民法院裁判。您應在知法的前提下,充分運用法律賦予您的各項訴訟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