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當具慎獨之心
作者:周陳華 儲鵬杰 發布時間:2012-09-10 瀏覽次數:1111
漢代官員楊震在赴任途中,曾受其提攜的昌邑縣令王密深夜攜銀饋贈,不料楊震反問:“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王密答:“暮夜無知者”,而楊震則回應“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謂無知!”這就是載于《后漢書》的“楊震暮夜卻金”的典故,楊震也被作為清官廉吏的楷模而彪炳史冊。
“暮夜卻金”以當事人間特有的情誼以及隱秘的時空環境充分烘托出中國傳統文化一直提倡的君子必備品行之一——“慎獨”。《大學》載:“此謂成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獨也。”法官作為司法權力的擁有者和執行者,權力運用得當與否直接關系著當事人的權屬、自由甚至是生命,必然存在權力越界和被腐蝕的可能。在當前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等思潮抬頭,官員監督體制不健全,諸如“眼花”法官等負面新聞時有發生,這都突出了“慎獨”精神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法官當以最嚴格的自律標準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公平并引導公眾良知。
法官業務水平當自省。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法官職業的本質就是“服務”,如何為當事人提供更為優質高效的司法產品當為法官的畢生追求。在能動司法的大背景下,法官還應適當突破被動性原則,積極參與到社會管理創新等實踐活動中去,回應群眾、企業的司法需求。這必然要求法官在思想、態度、行動、經驗等方面與時俱進,不斷突破、超越和完善自我,以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曾子曰:“吾日三省其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而不習乎?”從事著這門善良公正的藝術,法官應以一日三省的自覺反省理論水平、業務能力、服務細節等方面的不足與問題,并身體力行內化成嚴謹、高效、負責的文化自覺。
法官面對誘惑當自律。根據社會契約理論,司法權是人們為了更好地享受自由而讓渡出一部分權利的集合,交予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法官薪酬由財政負擔,其工作付出的勞動無需當事人的二次買單,任何和當事人間的交易都在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是人為地傾斜天平方向。轉型時期的糾紛呈現迅速增長的態勢,法院本處于矛盾的風口浪尖,加之網絡等新興傳媒的發達,任何司法不公或者腐敗行徑都可能成為全政法系統的巨大污點。子曰:“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法官就當嚴格約束權力和人性異化的一面,秉持“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的情操,否則就會淪為“常戚戚”的小人,隨時可能身敗名裂。
法官業外活動當自愛。亞里士多德說過,“離群索居者,不是野獸便是神明。”法官既是法院人也是社會人,業外活動是法官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換下法袍或者制服之時也是監管最薄弱之時,最能考驗法官的慎獨品格。誠如王密“幕夜”送金般,權錢交易、公款吃喝、公車私用等腐敗行徑極可能在業外進行,法官當知舉頭三尺有神明,既要融入社會又不能被社會的陰暗面所籠罩、綁架甚至是俘虜。更為重要的是,法官在八小時工作之外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法官群體,維系著集體的尊榮,必然要求法官時刻謹言慎行,在交友、娛樂、言論等方面不僅不能突破法律的最低限度,還應以道德的高標準約束自己,并在扭轉道德滑坡、開啟社會新風尚等方面為公眾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