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自實施以來,東臺法院在立案過程中發現,新民事案件案由存在操作困難的問題,影響了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順利進行,建議對新民事案件案由進行補正,便于操作運用。

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案由列舉不全。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雖然對民事案件案由進行了大量擴充,但取消了一些常用的案由,導致立案時無法找到準確的案由。如買賣合同糾紛中列有六種子案由,遇有六種買賣合同之外的一般買賣合同糾紛,就無法找到確切的案由;借款合同糾紛中也有上述類似情形;因燃放爆竹、打架等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中無法找到子案由。同時,由于新案由規定不再使用兜底性質的案由,立案時找不到對應案由的情況經常發生。

二是立案系統更新滯后。目前立案系統中,在無法找到下級子案由時,上級母案由又無法點擊,加大了立案工作的難度。如租賃合同糾紛中的汽車租賃合同糾紛,在租賃合同糾紛中找不到對應的子案由,也無法點擊“租賃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另外,由于立案系統更新滯后,導致新增案由在案件立案審查、審批流程管理信息表中無法生成。

二、建議

一是擴充民事案由類型。將一些常用的案由補充進入新案由模塊中,便于立案時能迅速找到案由。同時在某些糾紛的子案由中增設兜底性質的“其他糾紛”案由,便于一些特殊案件在立案時能找到案由。

二是改進立案系統。目前的立案系統無法點擊上級母案由,建議對立案系統進行升級改進,以便在找不到對應下級子案由時,可以選擇上級母案由代替,以彌補新案由規定的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