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惡意選擇管轄權新表現及對策
作者:馬麗 姚廣健 趙大勇 發布時間:2008-08-18 瀏覽次數:1646
近年來,一些原告出于節約訴訟開支、擔憂外地地方保護主義、希圖利用自己建立起來的人情關系等多種因素的考慮,惡意選擇管轄權,想法設法選擇案件管轄法院,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亟待引起重視。
一、原告惡意選擇管轄權的表現
修改被告住址
在民事訴狀中將被告真實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篡改成自己所要選擇管轄權所在地的地址。此類地址多數是臨時編造出來的,但也有部分是被告曾經居住過的地方,在此類地址后,原告往往會將被告真實電話附之于后,以便法院通知被告到庭。
2、濫列被告主體
將所要選擇管轄法院所在地的個人或單位列為共同被告。此類被告一般都與案件本身或當事人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系,但案件的事實及審理結果往往與這些被告無關,其被列為被告主體的全部價值就在于爭管轄權之需。
3、編造虛假案件事實
在訴狀中編造直接影響管轄權的虛假事實,如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中被告下落不明、合同糾紛中履行地變更、虛構侵權行為發生地等。因法院必須通過庭審質證方可認定案件事實,此類事實最終必然會得到糾正,故對于原告而言,編造此類虛假事實風險較小。
二、有關對策
1、加強立案審查
在立案審查時,不僅要求原告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同時要求提供被告的有關身份證明;對于多被告的案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與案件有關聯性的相關證據,對于明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被告,及時建議原告在訴狀中予以撤銷或更換。
2、簽訂誠信訴訟承諾書
制定以誠信訴訟、文明訴訟為主要內容的格式“誠信訴訟承諾書”,讓原告在立案前簽署,以營造誠信訴訟、文明訴訟的氛圍,樹立當事人誠信訴訟、文明訴訟意識,同時警示原告違反誠信訴訟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從而減少惡意選擇管轄權現象的發生。
3、采取制裁措施
根據我國民訴法規定,被告主體條件為“有明確的被告”,故法院無權阻止原告列誰為被告。但對于明顯不宜列為被告,且原告有通過濫列被告爭管轄權跡象的,經立案庭釋明后仍然堅持要列為被告的,在法律文書生效后,所列被告最終與案件實體處理結果無關的,應當責令原告承擔該被告基于訴訟產生的合理支出及誤工費等實際損害;同時,應對該原告采取相應的民事制裁。
4、加強廉潔自律
部分審判人員與原告勾結,通過給原告出主意、與原告合謀等形式幫助原告惡意選擇管轄權,有的還基于原告成功選擇管轄權而在辦案中給原告提供便利,損害被告方利益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對于此情況,應當加強廉政教育,加大監督和查處力度,堅決杜絕此類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