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孩子不便 向前夫索賠10萬
作者:劉成君 發(fā)布時間:2008-08-15 瀏覽次數(shù):1059
本網(wǎng)宿遷訊:幾乎每次探視孩子都要撥打110!9年來,小柳為了見兒子一面真是傷透了腦筋!
小柳與前夫阿河1996年在蘇州打工時相識結婚,當時阿河已是二婚,老家還有兩個孩子,小柳沒有計較這些?;楹蟮谌?,他們又有了兒子木木。后來小柳發(fā)現(xiàn),阿河居然背著她另有新歡,深感失落的小柳開始與阿河大吵大鬧。1999年12月,二人到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木木的撫養(yǎng)權連同雙方共有房產(chǎn)都給了阿河,但雙方約定小柳可隨時探視孩子。此后,小柳到上海打工,木木隨著父親阿河回到老家,看著父親和新媽媽結了婚。木木先在淮安上幼兒園,后因父親忙于工作,無暇照顧他,又被轉入揚州上封閉式小學,隨祖父母一同生活。
離婚的陰影本未散去,探視兒子的不便使小柳對阿河的怨氣更大。2002年11月,小柳第一次將阿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確定探視地點和探視日期,被告阿河未到庭應訴。法院以缺席判決的方式判決小柳探視孩子的時間為每月的第一個星期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六時止,探視地點為被告阿河的住所地。然而上海距離淮安路途較遠,小柳在公司做的是財務工作,每月的第一個星期日經(jīng)常要加班,木木事實上并不常和父親一起生活,探視孩子又出現(xiàn)了新的不便。
2003年12月,小柳向江蘇省宿遷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為將兒子木木的住所地作為探視地點,且上訴人應可隨時探視子女,在不影響子女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寒暑假期間也應可隨上訴人生活。此次被上訴人阿河仍未出庭應訴。法院二審認為,關于探視地點,因一審中上訴人未提供木木住所地,法院確定到被上訴人的住所地探視并無不當。但二審中,上訴人提供了木木的居住地點,經(jīng)核查屬實,為便于上訴人探視,應確定木木的住所地為探視地點。關于探視方式和時間,也從方便上訴人角度考慮,確定每月第二個星期六至星期日為探視時間。關于上訴人提出寒暑假期間將孩子帶到身邊生活,因該要求得不到被上訴人同意,且根據(jù)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該主張不符合探視權的要求,屬于撫養(yǎng)權范圍,故二審不予支持。法院二審判決,上訴人小柳于判決生效后的次月起每月第二個星期六上午八時至星期日下午六時,到木木的住所地探視木木;被上訴人阿河應予以協(xié)助。
有了這兩次訴訟,小柳和前夫家的關系更緊張了,每次看孩子都要和阿河的父母鬧出不愉快。一次小柳竟然不經(jīng)前夫父母同意,擅自將孩子帶到上?!耙娛烂妗保@使雙方的矛盾空前升級,阿河的父母對小柳失去了最起碼的信任。小柳好不容易從上海回來一趟,想把兒子帶到餐館吃點好的,老人就會在后面跟蹤監(jiān)督。小柳心里很不痛快,于是打電話報警。一次又一次,最后連警察都煩了。小柳的探視權在警察的維護下雖然暫時得到了行使,但每一次報警都為下一次的探視帶來了更大麻煩,形成了更大阻力,而且木木在警察監(jiān)督的氛圍下和母親見面,覺得非常尷尬。木木一天天長大了,但和母親的親情竟也一天天疏遠、淡薄。
偏執(zhí)的小柳一直把希望寄托在法院的裁決上,并多次給宿遷法院的主要領導寫信、打電話,請他們關心、“解救”自己。2008年2月,小柳向宿遷中院提出再審申請,這時她已經(jīng)一年多沒看到兒子了。小柳除了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的探視方式,改由木木節(jié)假日寒暑假隨自己生活外,還以被申請人阿河妨害其行駛探視權,給其造成精神損害為由,要求阿河給以其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宿遷中院決定啟動再審息訴息訪功能,多次派法官到淮安、揚州等地做阿河及其父母、孩子的和解工作,但收效甚微。阿河和他的父母同意小柳“在不搗亂的情況下”可以探視孩子,但不希望寒暑假期間小柳把木木帶走。這時木木已經(jīng)10周歲了,讀小學四年級,當問及木木對這件事情的看法時,小家伙出言令人吃驚,他說:我討厭柳xx,我不想看到她!
兒子的言行使小柳非常傷心,她認為這都是前夫家人挑唆的結果。仍然堅持自己的主張。
因被撫養(yǎng)人木木反對,申請再審人小柳的再審主張中院不予支持,被判決依法駁回。關于小柳要求阿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問題,因原審中未予審理,屬新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該案再審范圍,故可另案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