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案件申請執行不斷增多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陳廣春 朱海俊 發布時間:2008-08-15 瀏覽次數:1350
近幾年來,以調解結案的案件申請執行呈明顯上升趨勢。據濱海法院統計,2006年受理的調解執行案件212件,占執行案件的23.7%;2007年受理的調解執行案件256件,占執行案件的31.2%;2008年上半年受理的調解執行案件214件,占執行案件的33.4%。而且這些案件大多難以執行,成為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原因之一,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調解案件申請執行增多的原因
一是當事人履行能力發生變化。簽定調解協議時,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條件是可能實現的,但后來發生了變化,特別是部分企業和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了虧損等原因,降低了按調解協議履行債務的能力,不能按約完成,無力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
二是當事人以調解為名逃避履行法律義務。審判實踐中,調解案件往往以權利人一方放棄部分本金、貨款,或者放棄利息、違約金,還要承擔訴訟費用等而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簽訂后,義務人并不具有主動履行義務的本意和誠心。即使在執行階段還編造假象贏得執行人員的同情,以物抵債,甚至還要求申請人再作出讓步。此類占申請執行的46.2%。
三是部分審判人員大局意識不強。在審理案件時,沒有充分考慮到案件的執行。該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未采取,該調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和資產分布情況未調查,讓一些當事人在利用調解給出的一段履行時間來轉移財產將其隱匿或抵押給其他債權人,使調解協議形成“空調”。
四是少數法官業務水平低下。對調解認識沒到位,指導思想不明確,只求調解方式簡單、省力、不求案件的實際效果。在調解時,明知義務人不可能在期限內履行完畢,還盲目調解;有的調解方式不對,采用和稀泥、搞折衷、背靠背等方式,甚至用哄、騙等錯誤方式,犧牲債權人的利益,達成調解協議。由于此類調解案件在調解時內在質量不高,缺乏執行基礎,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性、權威性產生懷疑,不愿意自覺和主動履行已達成的調解協議。
二、解決調解案件申請執行增多的對策
一是要加強法律宣傳力度,提高人民群眾遵法守法的自覺性。我國《刑法》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有明確規定,《民訴法》規定了較為完善的強制執行措施。因此,要充分利用電臺、電視臺、新聞媒體等深入開展法律知識宣傳。主審法官在案件調解時,應加強法律宣傳教育、闡明不履行調解書的法律后果,從源頭上預防和打消當事人逃避履行法律義務的僥幸心理。
二是充分認識執行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重審輕執的觀念。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處于同等的重要位置,當事人雖然勝訴但不能實現債權,不是完美的結果。因此,要搞好審執配合,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僅要查明事實、分清事非,還要注重了解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確保調解案件得以順利圓滿的執行。
三是嚴格規范調解的方式和方法。法官要樹立公正的思想意識,在調解中遵循公開調解的原則,始終把自愿、合法貫穿于調解工作的全過程,盡量避免和稀泥等容易導致當事人誤解的方式進行調解。同時在制作調解文書時,加入制約條款,這樣,即使債務人不能自覺履行,也能在執行中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優化執行方式方法。“執行難”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要扭轉執行工作面臨嚴峻的形勢。必須建立起統一領導、統一協調、統一監督的大執行體制;要提高財產查封扣押力度和對拒不履行的懲處力度;要通過法律法規形成執行震懾,迫其自動履行義務,維護調解書在法律上的嚴肅性和確定力,只有這樣,才能遏制調解案件申請執行不斷增多的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