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建議強化執行立案審查
作者:楊凱衛 楊鵬 發布時間:2008-08-13 瀏覽次數:1356
根據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和修改后的民訴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不需再預繳案件受理費,執行的期限也統一變更為兩年,導致執行案件數量大幅上升。東臺法院對
一、執行案件存在的問題
1、部分申請執行人輕率申請執行。有些法律文書尚未生效,申請執行人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些被執行人已履行義務,但因申請執行人未及時與被執行人溝通,而錯誤申請執行。
2、一些當事人對已依法終結的案件,在被執行人無新財產可供執行或依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由于尚在時效期內,且無須預繳執行費,申請執行人故意不提供上次終結執行的資料。立案后,執行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重復一遍上次執行的程序,還是只能裁定終結,導致司法資源浪費。
3、申請執行人和代理人重復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請執行后,因代理人未及時申請執行,當事人遂自己向法院申請執行,而代理人又重復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對策建議
1、做好立案釋明工作。提醒申請執行人在立案前適時與被執行人及其代理人溝通、聯系,告知其如錯誤申請,將由其承擔執行費。通過增加錯誤申請執行的成本督促申請執行人,避免被執行人實際已經履行,但因申請執行人不知道而申請執行或當事人與代理人缺少溝通重復申請的情形發生。
2、加強執行依據審查。要求申請執行人及時與承辦法官或作出執行依據的部門溝通,了解法律文書是否確已生效。必要時,立案庭對近一個月內做出的執行依據,可要求被執行人提供執行依據已生效的證明。
3、規范已終結案件恢復制度。立案時,發現是已終結案件,在沒有新情況申請恢復執行的不予恢復,告知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聽證。對當事人故意隱瞞已終結事實的,可視情節輕重要求其承擔重復執行支出的實際執行費或按民訴法規定的妨礙執行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