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一起企業騙取銀行貸款的案件,被告企業江蘇某重工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20萬元,企業主管人員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這是20066月《刑法》修正案(六)確定騙取貸款罪以來,江陰法院審理的第一例此類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企業江蘇某重工有限公司在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經徐某同意,向江陰市某銀行出具虛假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謊報資產總額、負債總額、銷售收入等數據,虛構貸款用途,先后5次騙取貸款共計人民幣4750萬元。至20076月本案案發時,尚有人民幣3750萬元未歸還。案發后,企業以現金和股權質押的方式將結欠的貸款進行歸還。

法院根據查明事實,結合本案的損失已經挽回,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等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的發生無疑給銀行等金融機構極其工作人員敲響了警鐘,金融機構應該切實強化內控機制建設,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貸款審批管理,從制度與機制上防范此類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