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不規范 索要代理費被駁回
作者:劉廣俊 朱紅雷 發布時間:2008-08-12 瀏覽次數:1705
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法院以風險代理合同無效為由判決駁回了徐州某律師事務所索要風險代理費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2005年3月,孟某委托徐州某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雙方簽訂了該所提供的格式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關于代理費數額為空白,另增加手工書寫條款,內容為按照代理案件勝訴額的15% 收取代理費,孟某撤訴、調解不影響代理費給付。合同無簽訂時間,無該所法定代表人簽名,未報律師協會批準。后孟某案件調解結案,律師事務所要求孟某按調解勝訴額的15%給付代理費20余萬元及利息損失1萬元。
孟某以雙方不是風險代理,律師事務所讓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簽名,合同由律師事務所單方保管,具體內容為其后來單方書寫,自己受到欺詐為由拒付代理費,且自己已給付該所4萬元,扣除律師代交訴訟費1.7萬元,余款足夠支付代理費。
法院認為,按照江蘇省有關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規定,律師風險代理收費應由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批準,低于20%的標準收費應由省轄市律師協會批準,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應嚴格遵守行業規范,該律師事務所與孟某的代理合同缺乏以上要件,應為無效。且該所收取孟某4萬元代交訴訟費之后,在近兩年的時間里一直未與孟某就剩余的2萬余元結算,該剩余費用與正常代理費收取標準基本相當,應視為孟某所付代理費,遂判決駁回律師事務所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