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王某與鄰里發生宅基地糾紛,自以為持有鎮人民政府對該宅基地的處理決定,就可以打贏官司,沒想到,卻被法院一紙裁定駁回起訴,拿到裁定書時,后悔不學法,不懂法的嚴重后果,早知就不起訴了。

事情追溯到1985年,家居某市某鎮某村民張某與該村村民李某換地建房時,經協商李某同意把與王某相鄰的1.5寬地讓給王某使用,并在三方見證下打下了水泥樁,以此作為兩家地界。后張某建房時在此地上取土,雙方發生糾紛,在鎮司法所調解未果的情況下,該鎮人民政府處理認定王某對此宅基地擁有合法使用權,于是王某以宅基地侵權為由,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其墻東1.5米內土地歸王某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行為人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本案原告對爭議的宅基地無合法使用權證,即未經縣級人民政府合法確權,鄉級人民政府雖作出處理決定,但程序不合法,應屬無效。此案應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土地確權后,當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所以該案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