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執行前賣掉房屋 規避執行罰款5萬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秦偉 發布時間:2021-06-08 瀏覽次數:898
近日,相城法院對在履行民事調解書期間賣掉名下房屋以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管某處以罰款5萬元的處罰,有力警告了企圖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維護了司法權威。
2019年8月15日,相城法院對金某與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書,認定管某結欠金某264000元,雙方約定由管某每月歸還10000元分期還清。但調解書生效后,被執行人管某并未按照調解書履行。
2020年5月18日,申請執行人金某向相城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向管某郵寄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文書,管某既不申報財產,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本案義務。法院通過調查,未能發現其名下有不動產、車輛等可供執行財產。
6月5日,申請人金某向相城法院提供線索稱,被執行人名下曾有一套位于蘇州市工業園區金雞湖路的房產,建筑面積80.61平方米,但已將其出售。
隨后,承辦法官根據該房產信息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實,查明管某名下確實曾經存在上述房產。但2020年1月6日,管某與案外第三人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合同記載價格10萬元將其房屋出賣;隨后王某陸續向管某轉賬170萬元左右,而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為200萬元左右。法官在進一步調查管某的交易流水時還發現,其賣房所得款項并未第一時間履行本案,而是將其轉賬于王某以及其他案外人,其與王某之間還存在來回轉賬情況。
9月,法官傳喚被執行人管某到庭說明情況,其稱自己在外面欠有大量債務,所以才把房產賣掉來還債,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與案外人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之后管某以各種理由拖延執行。
12月21日,在一次凌晨執行中,我院執行干警將管某拘傳至執行局,其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出售房產系為還清其他債務的主張,但出具承諾書承諾于12月28日之前履行完畢本案義務。然而,截至2020年年底,其仍未能夠履行。
近日,法院再次將管某傳喚到庭,向管某出示執行干警依法調取的房屋買賣合同、轉賬流水等材料,在證據事實面前,管某承認在調解書履行期間,其將房屋出售,企圖不履行本案案款,規避執行。由于其行為嚴重,法院依法對其罰款5萬元,其出具悔過書承認錯誤。
因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控及管某本人迫于壓力履行共計8萬余元。此次在法院主持下,管某與金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當日支付申請人4萬元,并承諾在2022年1月31日前履行完畢剩余案款,隨后金某向法院撤回執行申請。
典型意義:規避執行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卻使用種種手段逃避執行,導致申請人合法權利難以實現,執行工作無法正常展開。在本案中,管某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后,申請人申請執行前,將其名下房產以低于市場價格形式出售,處分財產,所得款項優先故意轉賬于案外第三人,并未履行民事調解書,造成后續執行案件中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立案執行后,法院第一時間對其名下銀行賬戶予以凍結,查詢其房產買賣合同、銀行流水等,最后管某在證據面前無話可說,承認其存在規避執行行為。法院依法對其罰款5萬元,使規避執行人受到懲罰,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