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伴隨就業壓力不斷增大,以及人們對空中乘務工作的憧憬,越來越多的畢業女生及學生家長青睞“空姐”職業,也愿意通過交納高額的培訓及中介服務費用達到順利就業的目的。近日,南京中院就受理了兩起因原告交納委托培訓和中介服務費用之后,未獲得工作崗位而引發的訴訟。

原告張緩緩、卜瑩瑩訴稱,依據被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分支機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合肥函授站對外發布的招生簡章,兩原告于20071021與安徽省國際公共關系協會培訓中心分別簽訂了兩份委托協議書。南航合肥函授站作為擔保方為委托協議書內容提供擔保。協議書承諾對原告進行培訓,并推薦原告到民航從事空中乘務工作。按照合同約定,原告需交納培訓及推薦上崗中介服務費120000元,分三次付清。協議簽訂后,原告已向安徽省國際公共關系協會培訓中心及南航合肥函授站支付了50000元。但被告未履行培訓、推薦義務,原告認為被告已構成本違約,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保證金50000元、逾期利息3600元以及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

該院受理上述兩件案件后,通過庭前交換證據,了解到張媛媛交納的50000元培訓和中介服務費用是其父工傷事故賠付所得的費用,而卜瑩瑩交納的50000元是家長賣小店湊足的錢款。在開庭審理之前本院與南航聯系,希望學校能考慮到兩原告家庭困難的特殊情況,采取庭前調解的方式,盡快彌補其的損失。通過本院做工作,雙方達成互諒的共識,于庭前以調解方式結案,從而使原告投訴多時無法解決的問題得以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