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生子”無證據 輸了官司賠損失
作者:承鈞 詠韻 發布時間:2008-08-11 瀏覽次數:1037
本網宿遷訊:無生育能力的阿良外出打工期間,已通過人工受精育有一女的妻子小媛,竟又“意外”懷孕并生下一女。法庭上,面對法官的訊問,小媛聲淚俱下,稱第二次生育系阿良授意其“借精生子”所為。而阿良堅決否認這種說法。究竟孰是孰非?
法院審理查明,阿良與小媛戀愛期間,小媛明知阿良無性功能,仍表示“不介意”,雙方于2001年底舉行結婚儀式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經雙方同意,通過人工受精方式于2004年5月生育一女。之后阿良赴上海打工,然而到了2007年,小媛竟又意外懷孕。阿良明知小媛肚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在小媛的哀求下,仍允許小媛把孩子生了下來,并幫助小媛辦理了準生證。之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吵鬧,小媛于2007年11月底帶第二個孩子回到娘家生活,直至阿良起訴到法院,以小媛違背夫妻互相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小媛離婚,并稱小媛私自與他人生育子女,給自己造成了名譽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傷害,要求小媛給付其精神撫慰金15000元。
小媛承認次女系其與他人所生,只是辯稱其是在阿良的授意下才和他人發生關系生育的,目的是為了能有一男孩。但小媛對自己的辯解卻無證據予以證實,且阿良亦予以否認,法庭遂對小媛的辯解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準予離婚。阿良、小媛目前情形可以認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小媛與阿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和他人發生關系并生育一女,事實上給阿良造成了不良影響,對其精神帶來一定傷害,阿良要求小媛給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酌定為2000元。遂作出前述判決。
小媛不服一審判決,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并提供次女出生時醫院的手術擬定書、阿良填寫的再生育一個孩子申請審批表和計生管理機關的調查筆錄,旨在證明自己和他人生育子女是經過被上訴人阿良同意的,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他人生育一女,給被上訴人造成影響,賠償其精神撫慰金2000元系錯誤判決,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審認為,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當時其已懷孕5個多月,并不能證明其與他人生育子女是經被上訴人同意的,且被上訴人對此予以否認。故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