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執行困境

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上當前法院執行中面臨的困難問題,與此同時,地方保護主義在有的地方還比較突出,以致造成執行未結案件數量很大。個案執行中遇到的抗拒、阻礙、干預情況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落空,而且嚴重損害法制的權威與尊嚴,打擊人民群眾的法治熱情和法治信心,極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

二、形成的原因

隨著社會的發展,執行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執行制度相對落后,很多問題沒有規定或規定的不明確、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規定急需修改。如執行管轄不合理,申請執行時間太短,強制措施缺乏威懾力等。再如,案件執行過程中,對哪些財產可以執行,哪些財產不能執行缺乏統一的標準,導致執行豁免財產的確定的困難,當事人急容易對法院的執行工作產生疑問。同時,執行工作具有流動性強、不容易監督的特點,由于缺乏明確的執行程序規范,實踐中存在消極執行、違法執行等“執行亂”現象。

三、對策建議

1、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執行篇,對執行實踐中的有關問題予以完善或規定。

2、確保協助執行有效果。人民法院實施執行時,為保障執行程序的正常進行或者遇到其他必要情形的,可以通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協助或者故意妨礙執行的,除可予以罰款、拘留外,筆者建議,如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提起賠償訴訟,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3、加大執行救濟力度。在被執行人實體權益受到侵害時,進一步完善案外人異議制度,構建執行案外人和被執行異議之訴制度。增加程序上的救濟制度,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執行完畢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者異議。

4、延長申請執行期限。建議將申請執行期限延長為二年,并且可以中止、中斷。

5、強化執行強制措施。建議,一是將個人和單位罰款金額提高,二是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加大刑事責任追究力度。

6、實行執行財產報告制度。人民法院應有權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報告義務或者進行虛假報告的,應予以罰款或拘留,以此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和懲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