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平江法院調研信用卡虛假消費提現現象并提出對策
作者:黃曉虹 發布時間:2008-08-06 瀏覽次數:1720
日前,蘇州平江法院調研分析刑事案件審理中暴露出來的利用信用卡違規操作套取銀行資金引發的犯罪現象,并就改進信用卡監管工作提出了具體對策。
2008年上半年,平江法院審理了3件與POS機終端套取現金相關的刑事案件,分別對被告人以信用卡詐騙罪、詐騙罪和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被告人張玉軍于2006年9月申領了中國銀行長城-移動聯名信用卡,在明知卡內無足額資金的情況下,在本市養育巷349-8號通過支付手續費的方式,在郭新輝的POS機上刷卡進行虛假消費,套取現金人民幣40000元,致信用卡帳戶內透支人民幣39988.50元;200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張玉軍又陸續從該信用卡帳戶內透支人民幣3930元,用于其本人移動電話的話費充值。如被告人竇文仁以讓從事信用卡提現的席艦林為其墊付銀行卡透支款并支付一定費用為名騙取被害人席艦林的信任,雙方一同至本市人民路1508號中信銀行分支機構,由席艦林將人民幣40000元存入竇文仁所持有的戶名為金黎的中信銀行信用卡內后即持卡逃跑,因席艦林察覺將其抓獲。如
一、案件的特點:
一是在銀聯POS終端虛假消費并提現。基于信用卡的特點可以在特約商戶持卡消費,特約商戶在支付商品、服務的同時直接從發卡銀行獲得對應金額,因此真實的交易是維系信用卡轉帳、額度內透支等功能的基礎,但虛假交易本身卻打破了信用卡誠實信用的交易規則,使信用卡功能逐步異化為只用銀行資金甚至騙貸的工具。
二是利用POS終端提現墊付資金獲取高額手續費,具有高利貸的某些特征,被害人均是從事信用卡消費提現的交易商,這些人員本身不具有金融從業人員資格,利用申領個體工商戶等營業執照,獲得銀聯POS終端設備,利用部分報紙大量刊登小廣告,為社會上的人員提供所謂的信用卡墊資、提現等服務,并且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大都集中于商業銀行分行周邊的居民住宅,其活動具有隱蔽性,不易為工商管理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掌握。
三是被告人案發前均有正當工作,信用卡虛假提現導致經濟、精神困頓是誘發其犯罪的重要因素。如竇文仁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員工,沈志強還是法律專業畢業,曾在昆山法律服務機構從業過,張玉軍案發前是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被告人因參與賭博等違法活動債務纏身,在借款無門的情況下,通過支付高額手續費的方法從POS終端消費虛假提現這一不正當渠道獲得資金,但多次交易后卻深陷其中無法脫身,某些被告人甚至不計后果實施傷害地下交易商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泄憤,引發諸多社會問題。
二、加強信用卡使用監管的改進措施:
一是金融管理機構應加強法制建設。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銀監會應對利用信用卡進行虛假消費提現的行為明確界定為非法金融行為予以取締,同時應改進信用誠信系統建設,對于多次利用信用卡違規進行虛假消費提現的自然人、法人組織應記入不誠信類別,限制其再次申領信用卡或者獲得貸款等金融服務。
二是規范特約商戶POS終端審核管理。按照有關商業習慣,商戶安裝終端要與中國銀聯公司訂立協議,而對于接受境外信用卡的,還需經國際銀行卡商業組織的授權,因此,特約商戶POS終端申請、使用必須在此框架內依約定進行,同時特約商戶對銀行卡消費交易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切實防止特約商戶員工與不法分子勾結實施銀行卡虛假消費提現。
三是規范信用卡申領核發程序。信用卡本身是新型信用憑證和支付工具,其特有的透支功能以及轉帳等交易功能直接減少市場現金投放數量,提高銀行中間業務收入,金融資金運行質量得以提升,但商業銀行基于市場份額等因素,尤其是采用信用卡業務處理外包時,代理人未能在對信用卡申請人的審查中全面盡職,使部分申領人獲得與其信用不對稱的額度,核發申請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獲得的信用卡,誘發產生惡意透支和信用卡詐騙犯罪。
四是加大信用卡犯罪的處罰。對于申請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領信用卡并使用造成較大數額經濟損失的,要依法定罪處罰,其中參與預謀并提供POS終端虛假提現的人員,可以信用卡詐騙的幫助犯予以認定,切實提高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