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應逐步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制度
作者:許光 張文 發布時間:2008-08-06 瀏覽次數:1397
巡回審判作為人民法庭開展工作的一種重要方式,其巡回收案、就地審判、注重調解等方法,對于及時處結民間糾紛,打造和諧社會,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時期已顯示出強大的生機和活力,其所體現的“兩便”原則和“面向農村、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的“三個面向”深得民心,在實現“公正與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優勢。尤其是在落實“三個至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巡回審判更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進一步規范巡回審判的具體運行。一是確定辦案地區。在城市及發達地區的農村,由于交通方便,經濟發達,群眾訴訟困難不大,法官坐堂問案仍應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常態。但在經濟欠發達、群眾因交通、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困難不便到法庭參加訴訟的農村,開展巡回審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二是規定受案類型。受辦案形式所限,巡回辦案所受理案件的類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類型。具體而言,如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區、且屬于交通不便的偏遠鄉村案件;一方當事人因年齡較大或身體狀況等原因難以到庭參加訴訟的案件;屬于贍養關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簡單債務糾紛等常見案件;比較典型、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案件;能夠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或方便當事人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審理能夠有效宣傳法律知識、促進人民群眾提高法律意識維護社會穩定的其他案件。
二、設立科學適用的巡回審判組。巡回辦案至少有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參加,巡回審判的法官在職責上劃分可以實行分片負責制,由一名法官負責幾個固定鄉鎮的巡回審判工作,這樣的安排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當地的民風和習俗,也有利于法官與當地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配合與聯系??紤]巡回審判法官的年齡構成,每個巡回法庭應配有一名有較豐富社會閱歷和生活經驗的法官,因為“法律乃一門藝術,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為維持庭審秩序和保護法庭人員的人身安全,各基層人民法院應統籌兼顧,確保有法警參加巡回庭審,以便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三、加強與基層民調組織的溝通、協作。人民調解制度作為一種司法輔助制度,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依靠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好人民調解工作,不僅可以及時解決社會成員之間的民事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犯罪發生,維護社會安定,還可以減輕司法機關的負擔,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另外,人民調解員大多熟諳當地各種矛盾糾紛的歷史淵源以及當地的人情世故,他們的意見能為法官的準確辦案提供有益幫助。因此,巡回法庭只要能夠做到與基層民調組織保持良好的溝通、協作,就等于在法庭與基層群眾之間搭建了一座溝通的橋梁,能促使巡回審判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充實后勤保障,保證物資投入。越是完善的巡回審判制度,實踐中越是需要增加經費投入,因為經費的欠缺仍是目前完善巡回審判制度的主要制約因素。這一問題的解決僅僅依靠基層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夠的,還需要爭取地方黨委和上級法院的理解、支持、關心和幫助,確保足額經費預算。波斯納說:“不能把法院系統視為一幫子天才加英雄,他們并不神奇,不會不受自我利益的牽引”,只有保證法官的辦公經費、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的落實和到位,讓法官無后顧之憂,才能調動法官辦案的積極性并堅定地保持中立,做好天秤的支撐點。
五、進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創新宣傳方法,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法律知識的經常性教育,區分農忙、農閑季節,利用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在村鎮設立法制宣傳員、在電視臺開辦法制欄目、開展法制文藝或知識競賽等活動,通過構建立體的法制宣傳體系,來教育、引導農民,擴大法律知識的普及力度,增強法律宣傳的實效,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和遵守法律秩序的自覺性,推行農村法制進程。同時,法庭干警也能在宣傳中增強自身的法律素養,提升自己的法律人格。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進程的加快,巡回審判作為一項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正煥發出其勃勃生機,其便捷、公正、高效的審理模式也符合現實需要。同時,隨著巡回審判工作的深入開展,巡回審判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為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將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