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老太暑假接送外甥上校外輔導班,途徑隔壁輔導班門口時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為髕骨骨折,未構成傷殘。江老太要求培訓班承擔責任,而培訓班則辯解事發時江老太穿涼拖鞋走在瓷磚上本身容易摔倒,摔倒區域是公共區域、開放區域,承擔責任方應為物業公司,地面有積水是因事發區域緊靠衛生間,小孩進場常在那玩水槍所致,所以,該責任不應由培訓班負責。經多次協商無果后,江老太遂將某培訓服務部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五萬余元。句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培訓服務部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受傷,結合雙方過錯及本案實際情況,判決由某培訓服務部對江老太損失承擔80%責任。判決送達后,某培訓服務部不服一審判決,向上一級法院上訴。近日,經鎮江市人民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某校外培訓班一次性賠償江老太二萬余元,案件就此了結。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江老太的外甥在被告某培訓服務部隔壁培訓班學習。2019年8月15日,因被告空調外機排水問題,致使被告門店前通道有積水。當日下午15時許,原告在接小孩途徑被告門店前摔倒,后被告的工作人員和原告的親戚將原告扶起,原告受傷后隨即被送往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髕骨骨折。因雙方對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江老太在被告某培訓服務部門店前因受傷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得到相應的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本案中,原告江老太途徑被告門店前,因被告店面空調外機排水不暢致門店前公共通道有水,路面變得濕滑,且未設置安全隱患隔離帶或警示標志,致原告滑倒受傷,被告未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告提出的事發地點是開放區域,只要下雨就會有水飄進來;緊鄰被告左側也有數家空調外機;有公共廁所,小孩夏天經常玩耍打水槍,都會導致事發地面有水的辯解意見,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并無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不予采信。同時,原告江老太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在經過涉水路面時,疏于觀察,未能盡到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由被告某培訓服務部承擔80%的賠償責任。案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應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計算確定。經審核,確認江老太的損失合計四萬余元,由被告某培訓服務部擔80%即三萬余元。某培訓服務部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鎮江中院提起上訴。最終,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某培訓服務部同意一次性賠償江老太二萬余元,本案就此無涉。

法官說法:近年來,校外教育培訓市場繁榮,一定程度上為未成年人的全面發展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但由于缺乏安全保障意識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尤其在接送未成年人上下學時,陪同人員在培訓機構受到損害的事件也屢見不鮮。培訓機構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是一起涉及校外培訓機構作為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孩子看護人員受傷的典型案例,雖然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握手言和,但案件所反映出的校外培訓機構安全,卻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幸虧受傷的不是孩子,幸虧受傷的外婆受傷并不嚴重。希望此案能夠進一步引起有關部門注意校外培訓機構不僅是資格資質、人員素養問題,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一定不能放松。同時也希望通過本案能提醒廣大家長,在選擇校外培訓機構時,應選擇安全優質的教學場所,除了審查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備案登記情況外,還要重點了解培訓機構在防疫、消防、食品、上下學接送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孩子在接受教育的同時,陪同人員身心安全亦得到有益保障。有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制定有效措施解決校外培訓機構在安全設施、安全制定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培訓機構要依法查處、及時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