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隨著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金融機構信貸部門也加強了貸款發放的管理。于是少數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利用人們做生意缺少資金,又借貸無望的情況,放出高于銀行十幾倍利息的貸款,導致投身商海中的少部分人因無力償還高利貸,鋌而走險,利用詐騙得來的錢財還貸,最終換來徒刑。

日前,金湖法院就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志明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000元,退還犯罪所得194299元。

經審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陳志明因做生意需要,借了高利貸,但因其生病住院,耽誤了買賣,但每年的幾十萬元的利息壓得他喘不過氣來。于是在20074月至9月間,他采取高價進貨低價銷售變現和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鎮江、淮安等某有限公司的貨物及帥某人民幣等總價值267574元。因被告人主動投案要,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