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連云港訊:近日,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對謝某訴王某、李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同時依法判決王某賠償謝某損失76168.8元,李某賠償謝某損失103904.4元。

2007年底,王某無證酒后駕駛未經審驗的二輪摩托車在西墅東哨路超越同方向李某駕駛的未經審驗的自卸貨車時,二輪摩托車前輪撞到建筑垃圾上,致二輪摩托車乘坐人謝某等兩人摔下,謝某被摔到自卸貨車左中輪下,碾壓受傷。經法醫鑒定,謝某左小腿中段截肢,構成交通事故六級傷殘。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因王某車輛超載、未經審驗、無駕證、酒后駕車等過錯,致交通事故,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因李某駕駛的車輛未經審驗、超載等過錯,致交通事故,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李某均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故對李某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摩托車乘坐人謝某先予賠償。超過部分,王某、李某按責任比例各承擔70%30%賠償責任。由于受害人謝某明知王某酒后駕車而搭乘,亦有過錯,應減輕王某15%責任。

法官提醒:酒后駕車、超載、無證駕車、駕駛未經審驗車輛、未投保交強險車輛上路,不可避免發生車禍,“馬路殺手”會受到應有的懲罰,而帶給被害人的卻是一輩子的傷害。只要我們多用一點心、多留一點意,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悲劇是可以避免的。